中纪委发声!河北党员干部注意,这10种表现千万别有!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就查摆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作出重要指示,强调“纠正‘四风’不能止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再次向全党释放强烈信号——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驰而不息改进作风。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同志在接受采访时指出目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在一些地方和单位问题还比较突出,主要有10种表现:
一是 在贯彻落实方面,有的领导干部对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但行动少落实差,虚多实少,仅仅满足于“轮流圈阅”“层层转发”“安排部署”,个别领导干部说一套做一套,我行我素。
二是 在调查研究方面,有的单位搞形式、走过场,像打造旅游线路一样打造“经典调研线路”,无论什么调研主题,去的是同一条路线、访的是同一批对象、听的是同一套说辞,搞“大伙演、领导看”的走秀式调研。
三是 在服务群众方面,有的单位表面上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门好进、脸好看”,但还是“事难办”,将过去的“管卡压”变成了现在的“推绕拖”;有的政务服务热线电话长期无人接听;有的政府网站更新的内容主要是领导活动,政务公开、便民服务等栏目几乎成为僵尸栏目。
四是 在项目建设方面,一些地方热衷于打造领导“可视范围”内的项目工程,而不考虑客观实际,“不怕群众不满意,就怕领导不注意”“奖状一屋子,工作还是老样子”。
五是 在召开会议方面,一些地方无论什么会议都要层层重复开,一个接一个,检查评比走马灯,导致干部疲于应付,没有时间抓落实。
六是 在改进文风方面,有的地方写文件、制文件机械照搬照抄,出台制度规定“依葫芦画瓢”,内容不是来自调查研究,而是源自抄袭拼凑。
七是 在责任担当方面,有的领导干部“只求不出事,宁愿不做事”,凡事都要上级拍板,避免自己担责,甚至层层往上报、层层不表态。
八是 在工作实效方面,有的地方对工作不重实效重包装,把精力都放在“材料美化”上,一项工作刚开始就急于总结成绩、宣传典型,搞“材料出政绩”。
九是 在履行职责方面,有的部门热衷于与下属单位签订“责任状”,将责任下移,试图让下级的“责任状”成为自己的“免责单”。
十是 在对待问题方面,有的党员干部对身边不良风气和违规问题态度漠然,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知情不报、听之任之,甚至在组织向其了解情况时仍不说真话。这些问题,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看似新表现,实则老问题”,必须要下大力气加以整治。
党员干部这些红线千万别碰!
近年来,管党治党的篱笆越收越紧,纪律规矩的“红线”不可逾越。党员干部们注意了,以下这些边界必须分清!
1.哪些行为属于违规配备使用公车?
违规配备使用公车问题主要有7种表现形式:
①公车私用;
②违规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③违规私停私放;
④违规超编制配备公车;
⑤违规配备超标车;
⑥违规装饰公车;
⑦其他违规配备使用公车问题。
2.干部参加学习培训,要注意什么?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中要求:
①干部在校学习期间,要住在学员宿舍,吃在学员食堂。学员之间、教员和学员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班级、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
②学员不得外出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退学处理。
③组织学员外出进行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调研等活动时,不准警车带路,不接受宴请,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不收受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追究培训机构有关领导和带队负责人的责任。
④学员不准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土特产等,不得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对于接受和赠送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干部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
⑤学员之间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提醒、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
⑥学员必须自己动手撰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不准请人代写,不准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不准秘书等工作人员“陪读”。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成绩、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
⑦学员学习培训期间,不得留公车驻校,不得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伴读”。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通报批评。
3.中学、大学都有同学会,参加这些同学会是否都视作违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但该条规定的主体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
另外,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指未经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
4.怎样叫"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一律不准收受。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要予以纪律处分。
所谓“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具体给予处分时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责任编辑:张永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