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免费音乐时代,促进音乐产业良性循环发展
导语: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9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有记者提问,“前不久‘两会’期间,很多代表和委员都很关注网络版权问题。国家版权局去年已经下架了一批网络音乐,今年对网络音乐和网络文学的侵权盗版行为,有哪些进一步的工作计划?”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指出,视频领域正版率已非常高,音乐领域问题较多,但是不付费使用作品的时代过去了。
终结免费音乐时代,让权益各归各位
是遵守社会规则的体现
在一个人人都习惯性挂一个耳机、听着音乐做其他事的当下,每个人都享受于这个音乐免费时代带来的福利。无需买CD,无需买MV光盘,甚至连十几年前的磁带也不用买,只要登陆到MP3资源网址,轻轻一点,音乐就会下载下来。只要你的硬盘足够大,免费的音乐就会滚滚而来。可以说,音乐在网络上的自由共享,给全中国喜欢音乐的人提供了一份吃不完的大餐。但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是基本的社会常识。音乐作品,作为这个时代最流行的知识与艺术形式,应该受到合理的保护。尤其是在市场社会、知识社会之中,所有艺术产品就会被明确标上价格,艺术品的创作者也可以在下载与上传过程中得到起码的尊重以及产权的变现。即使我们有些不情愿,但也应该在这个需要理性和法治的时代里遵守法则。
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
加强对网络音乐的版权保护,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也符合国际规则。几年前,美国联邦法院陪审团裁定一名女子在网上非法与其他人分享20多首歌曲和音乐,罪名成立,法官重判她罚款22万美元。据说这起案件是在美国历史上首宗涉及非法上、下载音乐的案件。这说明,在网上非法下载音乐,不仅要被罚款,还有可能被罚到倾家荡产。对国人而言,这着实有些不可思议。
结束音乐免费时代,是我们进行的一次补课。事实上,我国法律对于音乐制品在网络上的保护并非无法可依。《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013年最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更是明确了相关罚款数额以及法律责任。还有一些法律也都有关于此方面的强调。
遏制音乐侵权泛滥需要从严查处
音乐作品下架数量虽多,责任追究却没看到。如果发现侵权,只要下架就可以,那么为什么不上架?数字时代,上架又不需要什么成本。围绕音乐侵权的争论焦点也不是“该不该交版权费”,之前的“习惯性侵权”并不能导致“法不责众”的效果。
过去我们总认为,歌曲发行出来,正是为了让人传播和传唱。有的互联网音乐平台和网络曲库理所当然地认为,我收录了谁的音乐作品,那是“看得起他”,是一种对音乐的认同,也是沟通音乐人与听众之间的桥梁。你著作权人不跟听众去收费,却来找网络平台,岂不是找错了对象?我平台运营商不收你音乐人一笔“宣传公关费”就不错了!
但传播作品并不是可以肆意侵犯音乐人合法权利的理由。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大大增加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范围,以表演、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和录制、复制发行等方式使用音乐作品,均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若是一个音乐平台有足够的影响力,大可以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让音乐人心甘情愿地让渡自己的权利。这样的平等协商,法律并不干涉。收费上线,也一样。至于是平台付费,还是终端用户付费,这都不是障碍。
既然音乐领域的反网络侵权是法律要求,也是大势所趋。接下来就应该是“从严查处”。互联网登录中国的前十余年里,不少人认为很难解决网络侵权盗版问题。网络的精神就是平等、免费、自由。离开了这三项,那就不是网络了。现在看来,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为什么视频领域现在正版率已经非常高,还用阎晓宏的话来说,那是因为“这十年来我们查处了很多重大案件”,“这些案件的查处很大地扭转了网络领域中侵权盗版现象严重的态势”。对于音乐领域内的侵权,解决方案就是让“从严查处”这只“狼”真的来了!
促进音乐产业良性循环发展任重道远
如果进一步从音乐著作权人、网站经营者、消费者三方利益协调,以及基于此的音乐产业良性循环发展角度观察,“不付费时代过去”,其实并不一定必然就预示着上述三方的利益就能自动得到充分协调,更并不必然等同于“音乐产业良性发展时代的到来”,两者之间实际上仍存在一个相当任重道远的空间距离。
比如,从音乐著作权人角度,音乐网站付费购买版权,并不一定必然意味着著作权人就能获得足够体面的收益。有数据显示,我国2015年音乐产业市场总规模将突破3000亿元,但其中音乐著作权协会版权收益却不足百分之一,而这一数字在欧美、日本等音乐产业发达地区所占比例高达70%以上。
此外,“不付费时代过去”主要是针对音乐网站而非消费者而言的,在为版权付费后,音乐网站并不一定非得向消费者收费,仍可继续免费,并同时通过其他盈利模式来补偿因版权增加的成本。但问题是,在“不付费时代过去了”且许多消费者还未养成付费习惯的背景下,除了简单直接向消费者收费之外,国内音乐网站是否已具备其他更丰富盈利模式?从目前情况看,恐怕并不乐观。
毫无疑问,强调“付费”和保护音乐著作权本身,并不是根本目的,而希望借此促进音乐产业良性循环发展。如著作权人的权益能得到充分保护、激励,消费者能享受到物有所值的消费体验,经营者也能通过丰富的经营模式、从中获益。
(据光明网、新京报、广州日报等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