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明年涨至60元

28.06.2014  13:26

    燕赵晚报讯(记者 赵晓华 实习生郝伟佳)记者昨日获悉,日前省政府出台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对我省已经实行三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完善。其中提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从十个档次增加到十三个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政府补贴按档次标准不同,补贴数额也不同。此外,从明年1月起,我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将增加5元,也就是从原来的55元变为60元。

    据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此次出台的规定提到,个人缴费由之前的10个档次调整到13个档次,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按照意见,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鼓励中青年城乡居民长期缴费,对缴费超过15年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多缴费1年,其月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

    自2014年起,对选择100~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政府为参保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缴费补贴和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设区市、县(市、区)按1∶1∶1的比例分担,省财政直管县(市)所需资金设区市负担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鼓励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为长期缴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和重度残疾人适当增加政府补贴金额。

    据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意见规定,在中央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自2015年1月起,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人每月增加5元,由省级财政全部负担。鼓励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地方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原已增加地方基础养老金的,在省级增加5元基础养老金后,原则上不予冲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