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实施细则
按照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中发[2013]14号,以下简称《工作规划》)和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 — 2017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冀字[2014]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扎实推进我省国土资源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要求
加强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要按照党章要求,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把对国土资源管理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作为重点,以改革精神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坚定不移转变作风,坚定不移反对腐败,深入推进具有国土资源特点的惩防体系建设,为国土资源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经过不懈努力,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各级党组(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纪委)的监督责任进一步落实,“四风”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党风政风有新的好转,纪律约束和法律制裁的警戒作用有效发挥,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惩治,党员干部廉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显著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水平显著提高。
二、大力推进党的作风建设
(一)持之以恒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1.坚持从具体问题狠抓“四风”。落实厅党组《关于克服四风若干规定的通知》,按照时间节点,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和暗访活动,不折不扣地执行好中央和省委、省纪委各项规定。
2.深化正风肃纪活动。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 严肃查处违规配备使用公车、多占办公用房、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奢侈浪费、到风景名胜区开会、领导干部出入私人会所、变相公款旅游以及利用婚丧嫁娶、乔迁履新、就医出国等名义违规收受下属及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有价证券、会员卡、商业预付卡等问题。
3.完善作风建设监督惩戒制度。明确违规违纪责任内容和惩罚措施,加大执纪检查力度,对违纪违规行为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对因组织领导不力,导致管辖范围内出现严重顶风违纪问题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
1、全面学习领会中央和省委关于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加强党风建设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四风”问题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整改落实,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
2、全面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以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清理办公用房等方面的制度规定。严格实行会议计划管理。
3、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领导干部公开承诺、干部考核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生活待遇等制度。
4、落实省委《关于实行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的意见》,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研、亲自接访下访机制和机关干部下基层锻炼、党员干部联系群众调查评价制度。
(三)严明党的各项纪律。
1、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决不允许各自为政、阳奉阴违。
2、坚决查处违反党的纪律行为,确保令行禁止,保证省委各项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
3、系统内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有效监督,严格执纪,严肃问责,严厉查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以严明的纪律和严厉的惩戒为党的作风建设提供保证。
三、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一)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
1、加大对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行为的审查和处置力度。严肃查办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和贪污贿赂、权钱交易、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加大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
2、严肃查办利用土地和矿产资源审批权、执法权、监督权、项目管理权、大额资金支配权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办利用学会、协会管理权谋取私利的案件。严肃查办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市场交易和国土资源项目管理中徇私舞弊的案件。
3、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4、进一步健全腐败案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充分发挥制度、科技的作用,严肃查处发生在领导干部中的、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以及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甚至干扰办案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严肃查处用人上的腐败问题。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切实选好用好干部,严格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加强和改进廉政审查工作,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加强对领导干部离任等重要时间节点的监督。坚持和完善立项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的腐败行为和违规用人问题迅速处理、严格问责,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要追究责任人,真正让弄虚作假、不干实事、跑官要官的干部没市场、受惩戒,匡正选人用人风气。
(三)坚决查纠不正之风。
1、下力整治征地拆迁、保障性住房土地使用、土地整治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以权谋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吃拿卡要等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查纠不正之风工作的长效机制。
2、严肃查处损害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查处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
四、科学有效预防腐败
(一)强化党风廉政教育。
1、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社会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加强党纪国法、廉政法规和从政道德教育;强化示范、警示和岗位廉政教育。认真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促进“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社会风尚的形成。
2、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各级党组(党委)工作总体部署和年度安排。充分发挥报刊、杂志、网络媒体等各类传播载体的作用,形成宣教合力。要加强反腐倡廉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积极开展反腐倡廉网上宣传和热点问题引导,提高网上舆论应对能力。
(二)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和理论研讨。
1、进一步健全党内民主集中制。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各级党组织民主集中制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党组(党委)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组(党委)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健全各级党组(党委)分工负责制,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健全和落实上级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派人参加下级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
2、加大惩防体系建设理论和实践创新研究。各级党组(党委)要认真组织力量,紧密结合国土资源系统实际,积极开展研讨活动,不断用新成果指导工作实践。
3、进一步健全党内监督制度。认真贯彻《党章》、《党内监督条例》、《党员权力保障条例》,健全党内监督制度。继续抓好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做好重要事项的党内询问和质询工作,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加强巡视工作,制定对所辖单位领导班子巡视的工作计划,加强巡视成果运用,将巡视结果作为评价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加强上级党组(党委)和纪检组(纪委)对下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健全上级党组(党委)对下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经常性考察和定期考核机制。
4、及时研究完善并落实好各项反腐倡廉工作制度。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及时对现行的反腐倡廉制度进行清理规范,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政策规定的,及时废止或修订,实现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要加大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及时组织力量对法规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加大问责追究力度,确保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严肃性。
(三)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1、深化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坚持用制度管人、管权、管钱、管事,念好权力“紧箍咒”。强化对土地使用权、矿权、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大额资金的分配使用,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土地整治工程招投标、规划修编调整、地质调查评价、矿山环境治理、地质灾害和海洋灾害防治、地勘基金项目、矿产储量登记备案项目的监管,强化对风险管理责任和监控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问责力度,打造完整监控链条。
2、规范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坚持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务、干部人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重要事项决策会议末位表态制度落实。
3、充分发挥巡视工作的作用。扎实推进巡视监督常态化,努力做到对市、县局及厅属事业单位全覆盖。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主要任务,着力发现贪污腐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等问题。完善巡视、巡查和回访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4、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做好单位内部事项公开工作。
(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职能转变,依法最大限度地下放审批事项,减少预审和前置审批环节,加强对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健全科学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减少和规范自由裁量权。强化在线监察和实时监控,逐步建立标准明确、程序严密、运作规范、制约有效、责权分明的管理制度。
2、深化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市场建设,加快推进土地和矿业权出让网上交易和监管,重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在用途管制、规划管控和市场管理中的宏观管理作用,积极稳妥推进土地和矿业权出让进入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逐步把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3、加快全系统网上政务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政务服务窗口规范化管理,健全政务公开信息目录体系,不断完善行政审批事项远程报批工作,全面准确地发布政务信息,推动行政职权和内部事务管理程序化、进网络、可监控。
4、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办法,创新和完善干部目标综合考核评价机制,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五、加强组织领导
1、落实各级党组(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各级党组(党委)书记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组(党委)书记每年要向上级党组(党委)进行述职、述廉、述作风。规范和落实上级纪检组(纪委)同下级领导班子成员谈话制度。
2、各级党组(党委)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支持和保证系统内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定期向上级纪检组(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坚持“一岗双责”,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
3、系统内各级纪检组(纪委)要认真协助同级党组(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要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责定位,强化上级纪检组(纪委)对下级纪检组(纪委)的领导,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突出主责主业,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强化执纪和查办案件,集中精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对监管者的监督。
4、系统内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坚守责任担当,强化基础工作,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树立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