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停止商业性采伐天然林落界核定办法

25.03.2016  11:04

河北省停止商业性采伐天然林落界核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天然林资源的保护、经营和管理,规范停止商业性采伐天然林落界核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次落界核定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最新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等资料为基础数据。
   第三条  本次落界核定对象为停止商业性采伐的天然林,已列入国家级公益林和已享受生态效益补偿的地方重点公益林中的天然林不在本次落界核定范围内。

第二章  落界核定

    
   第四条  本次落界核定的天然林范围,包括连续面积在0.0667公顷(1亩)及以上,天然形成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乔木林、灌木林、疏林和未成林封育地。
   第五条  落界核定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场管理处)具体组织,县级落界核定外业工作由具有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  落界核定成果
    (一)落界核定说明书,包括工作组织,核定任务、范围,面积、权属、地类、树种等内容。
    (二)落界核定资源情况统计表(表1)。
    (三)落界核定汇总表和小班一览表(表2、3)。
    (四)落界核定电子图件。采用ARCGIS矢量格式,小班属性数据与小班一览表一致。
    第七条  落界核定结果应当在核定相关的村或国有林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误后,将落界核定成果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省林业厅直属单位直接向省林业厅上报审批。

第三章 落界调整变更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停止商业性采伐天然林,可以进行调整或核减。
    (一)国家和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征占用林地的,土地收储征占用林地的;
    (二)由于洪水、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天然林灭失的。
   第九条  对于需要调整的停止商业性采伐天然林,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场管理处)负责调整变更,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省林业厅直属单位直接向省林业厅上报审批;对于需要核减的停止商业性采伐天然林,逐级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第四章 建档与核查

   第十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场管理处)负责建立落实到小班、地块的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落界核定档案。做到图、表、册一致,权属证明、停伐管护协议齐全。
   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建立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落界核定基础信息数据库,准确反映天然林核定小班、地块、权属、权利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xx县(省林业厅直属国有林场)

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落界核定资源情况统计表

单位:亩   

资源分类

权属

地      类

合计

乔木林

灌木林

疏林

未成林封育地

现有资源情况

合计

国有

集体

个人

落界核定情况

合计

国有

集体

个人

附表2:

xx县(省林业厅直属国有林场)

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落界核定汇总表

单位:亩   

单位

面积

按目的树种分

侧柏

桦树

山杨

云杉

柞树

油松

荆条

山杏

皂角

国有小计

国有林场               

作业区         

集体和个人小计

附表3:

xx县(省林业厅直属国有林场)

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落界核定小班一览表

单位:年,米,厘米,亩,立方米   

乡                  (国有林场)

村                    (作业区)

林班

小班

土地权属

林木权属

核定类型

现状地类

林种

目的树种

起源

面积

小班蓄积

郁闭度(盖度)

密度

林龄

平均高

平均胸径

注:1、土地权属:国有、集体;2、林木权属:国有、集体、个人;3、核定类型:商品林、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4、现状地类:乔木林、灌木林、疏林、未成林封育地;5、林种:防护林、用材林、特用林、经济林、薪炭林;6、目的树种:培育经营树种;7、起源:天然下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萌生、根孽;8、郁闭度(盖度):乔木林、疏林填写郁闭度,灌木林填写盖度。9、小班面积、蓄积保留一位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