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核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进一步做好我省核准和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国家及我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从2017年2月1日起,不再使用《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经审查对项目予以核准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核准文件格式执行《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批复格式文本》(附后)。
三、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国家及我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信息告知备案机关,备案机关收到上述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指导企业补正。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依法办理核准手续。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自行打印。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格式执行《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格式文本》(附后)。
附件:1.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批复格式文本
2.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格式文本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