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
随着我省天然气利用领域不断拓展,天然气需求增长迅猛,稳定供气已成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特别是今年以来,我省禁煤区“煤改气”建设加快推进,天然气需求大幅攀升。各地储气设施建设滞后,调峰能力不足,冬季天然气供需矛盾形势严峻。各市要高度重视储气设施建设,加大资金投入,集中力量加快建设一批天然气储气设施,确保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
一、严格执行天然气储备制度。各市要严格落实《天然气基础设施和运营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相关规定。天然气销售企业要建立天然气储备,到2020年拥有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10%的工作气量,以满足所供应市场的季节(月)调峰以及发生天然气供应中断等应急状态时的用气要求。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承担所供应市场的小时调峰供气责任。由天然气销售企业和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具体协商确定所承担的供应市场日调峰供气责任,并在天然气购销合同中予以约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平均3天需求量的应急储气能力,在发生天然气输送管道事故等应急状态时必须保证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用气供应安全可靠。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天然气应急供应预案,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冬季液化天然气应急采购专项资金,用于管道气供应不足时应急采购LNG,确保天然气供应不中断。
二、统筹推进天然气利用和储气调峰设施建设。一是要大力推进工业、交通等非居民领域煤(油)改气,努力从消费侧平抑峰谷差和增强调控能力。二是各市(县)要统筹规划煤改气工作,严格要求供气企业必须在落实气源前提下稳步实施。三是加快推进储气调峰设施建设,提高调峰能力。石家庄市和禁煤区要按不低于10天日均用气量谋划建设储气设施,其他各市(县)要按不低于7天日均用气量谋划建设储气设施,所有供气企业要按不低于3天最高日供气量谋划建设(或购买相应储气能力)储气设施。
三、加快在建储气设施项目建设进度。各市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积极支持企业落实建设用地等前期建设条件。各储气设施建设单位要加强管理,推进标准化施工,优化施工组织,在确保安全、质量前提下,加快在建储气设施项目建设进度,确保按期建成投用。
四、积极谋划一批储气设施项目。各市要根据本地天然气利用发展规划,研究制定鼓励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的支持政策,抓紧谋划一批较大规模的天然气储气设施项目,全面加强储气设施建设。各市(县)在编制天然气利用规划时,要将储气设施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其中。新建天然气基础管道等设施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储气设施。各级发改部门在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时要严格加强审核。
请各市于2017年1月23日前将正运营、在建和规划的天然气储气设施项目基本情况报送我委。
联系人:河北省发展改革委能源节约和装备处 李伟强
电话及传真:0311-88600041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河北省正运营天然气储气设施基本情况统计表
2.河北省天然气储气设施在建项目基本情况统计表
3.河北省天然气储气设施规划项目基本情况统计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