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逼钢铁过剩产能退出

12.09.2014  17:51

      按照全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总体工作部署,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针对钢铁行业安全生产薄弱环节,依据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特提出15项相关安全条款,倒逼钢铁过剩产能退出。
      针对过剩的规模以及老化的设备,凡不具备以下安全条件的,均应列入停产整顿之列,经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应列入退出范围。具体条款如下:1、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手续;2、焦化、制氧应有而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3、高炉、转炉、煤气柜及煤气主管道距周围居民区不足1000米;4、高炉炉基温度持续超过250度;5、高炉存在炉皮开裂,采用外部强制打水冷却等重大安全隐患;6、煤粉制备车间使用非防爆电器、照明等用电设施;7、炼铁、炼钢无相应的煤气柜;8、湿式煤气柜与周围其它建筑物、堆场距离小于35米,干式煤气柜与周围其它建筑物、堆场距离小于44米;9、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未使用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10、煤气放散塔低于50米,且无点火装置;11、煤气管道缺少冷凝排水器,相邻排水器距离大于250米;12、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13、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不到三级以上的生产单元;14、“三项岗位”人员10%无相应资格证;15、存在其它重大安全隐患。

      来源:河北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