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房号蒙蔽买家 法院判决“号贩子”败诉
2012年11月,陈某听说赵某处有便宜房源出售,便毫不犹豫地决定从赵某处买房。赵某出售的是某房地产公司的预售商品房,赵某书写的收条写明:赵某将某小区8楼2单元9102室房产以每平米5500元价格出售给陈某,赵某收陈某购房款45000元和定金2000元,于某月某日赵某负责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按约定时间赵某找到房地产公司,由陈某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陈某发现该预售合同所写房产的门牌号与赵某收条中的门牌号不同时,赵某说她购买了多套房产,合同中的房产的户型比收条上的还要好。签订合同后,陈某向房地产公司交纳了240000元的首付款。办理购房手续后不久,陈某得知所购买的房产系公寓房,与商品住宅房土地使用期限70年不同,公寓房的土地使用权仅40年。陈某这才知道受到赵某蒙蔽,陈某先后找房地产公司和赵某要求退房退款,房地产公司知情后很快为陈某办理了退房退款手续。但陈某多次找赵某,赵某都拒绝退款。无奈陈某只好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双方买卖协议无效,判令赵某返还陈某购房款及定金。赵某辩称,与陈某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双方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收取陈某的款项是居间佣金,经赵某介绍陈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居间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所以不同意退还所收款项。经审理,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被告赵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赵某分两期返还原告35000元,如不能按期返还,需全数返还收取原告购房款及定金47000元。
法官提示: 从正规渠道购房,不要轻信一些个人兜售的所谓便宜房源,并先行向这些人交纳房款,避免上当受骗。赵某被房地产公司销售部门称为“倒房号的人”。“倒卖房号的人”通过房地产公司的内部关系,内部价认购房屋后再以房地产公司标出的较高销售价倒卖给其他人,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订购合同的原本是“倒卖房号的人”,他们找到买家后再去通过房地产公司的内部关系,把订购合同中购房人改为他们的“买家”,也是房地产公司房子的“新买家”,房地产公司的售房手续中就隐去了这些倒卖房号的人的信息。发生纠纷后,如果没有相关证据,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本案中如果赵某出具的协议中未写明是购房款和定金,可能出现对陈某不利的后果。
房地产企业对商品房预售行为和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严格管理,避免企业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勾结倒卖房号牟利的情况的发生。倒卖房号牟利的行为,不仅会给房地产企业惹上麻烦,而且也会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
编辑:逯永霞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