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草案再审议 收买被拐儿童拟将一律追刑责
央广网北京6月25日消息(记者马闯 杜希萌)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就在前一段时间,不少人发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被一条“坚持贩卖儿童判死刑”的链接刷屏了,随之而来的,是关于人贩子是否应该一律“死刑”的全民大争论,支持的人认为,拐卖儿童只有重罚才能彻底杜绝;反对的人则认为:一律死刑可能并不利于被拐卖儿童的解救。
昨天(6月24号)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对拐卖儿童、医闹、替考、校车超速超载等公众高度关注的民生热点作出了新的规定。那么,针对“拐卖儿童应该如何量刑”这个格外引人关注的话题,新规做出了哪些改变?买卖儿童又怎样遏制?
人贩子一律严惩的口号近来在微信中刷屏,社会各方对于拐卖儿童应如何量刑展开了一场讨论。在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中,加大了对收买儿童的处罚力度,但对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并没有做出新的修改。
“买方入刑”在刑法中一直存在,根据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现行的刑法还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初审稿,将对上述行为的处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昨天在向大会作说明时表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对收买被拐儿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慎重。因此,草案二审稿删除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决定,加大了打击力度。
乔晓阳:建议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可以从轻处罚”。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表示,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陈士渠:有助于消除买方市场,从源头上减少拐卖犯罪的发生。对于人贩子,我主张依法从严惩处,拐卖犯罪危害巨大,要通过刑法的震慑作用,让人贩子不敢以身试法。
对于这样的修改,网友们怎么看呢?根据新浪网的统计,在近万人的参与中,有93%的网友赞成收买被拐儿童一律被追刑责。
在我国,很多收买被拐儿童的人多是出于延续香火的目的,因此,虐待、阻碍解救儿童的情况并不多,所以往往收买行为均被免于刑责。根据福建方面的统计,2012年到2014年间,福建各级人民法院审结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仅有5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表示,虽然仅从表面上看,这处修改仅仅是删掉几个字,但其现实意义却十分巨大。
阮齐林:因为过去对于拐卖妇女儿童不阻碍解救,实际上,都用了特别的规定,没有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导致民众反应非常强烈,收买被拐儿童,由于买卖的存在,助涨了拐卖,给很多被害人家庭带来了深重的灾害,危害非常大。所以要求严惩拐卖的同时,要对收买加以惩处,不能一个个的都不追究刑事责任。第一个意义,现在要求追究了,这样不管最后判多重,但最后都要收到追究,我们要做出反应。第二,还有法治教育、规范行为的意义,不要以为买小孩儿是收养问题,而是犯罪问题。从而达到公民普遍提高认识。
草案还对“医闹”入刑作出规定。据不完全统计,最近20天内,全国范围内发生的、经媒体公开报道的暴力伤医事件已有十多起。一些地方相继发生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扰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草案二审稿规定,将以医患矛盾为由,故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严重侵害医护人员身心健康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将其纳入刑法罪行。乔晓阳表示,草案二审稿作出相应修改:
乔晓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追究刑事责任。
阮齐林教授表示,将“医疗”二字列入法律,是对“医闹”屡屡上演的回应。
阮齐林:其实按照这个规定,即便不加上“医疗秩序”的字样,其实也是包含的,所以这个加进去,我认为没有增加新的内容。只是有两个意义,第一对医疗突出,引起重视,第二起到宣传教育作用,告诉大家“医闹”是犯法的。换句话说,这个也是针对“医闹”频繁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