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投诉举报渠道及信访事项办理流程

08.08.2014  10:06

 

一、公安机关受理信访案件范围

各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本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民警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信访事项。

二、上访应携带的东西

本人身份证、投诉材料

三、上访形式

(一)书信

寄信地址:石家庄市桥东区元南路66号   

收件人:石家庄市公安局控告申诉处

(二)来访

接访地点:石家庄市公安局信访接待室

接访时间:周一到周五工作日

电话:86863386

局领导集中接待日:每个月的第一个周三

(三)互联网接访

方式一:登陆“石家庄市公安局”门户网站向“信访投诉平台”发送电子信件。

方式二:登陆腾讯QQ平台800036664在线交流。时间:每周一、三、五上午9时至11时

(四)手机短信投诉平台

方式:移动、联通、电信用户编辑短信发送至“15803110110”

四、信访事项提出

(一)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材料中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二)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务诱使、操纵他人信访或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五、公安信访事项的办理

(一)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接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做好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

(1)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2)对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予以受理,并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内容确定办理单位;

(3)对属于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下级公安机关。对其中的重要信访事项,可以向下级公安机关进行交办,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结报告。下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二)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信访人对县级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持书面答复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地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查请求。对地级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持书面答复向地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查请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查完毕,提出复查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对省级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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