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公布《河北省信息系统审计规定》 信息系统审计监督实现法制化

24.09.2015  19:13


 
      《河北省信息系统审计规定》经2015年9月11日省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24条,主要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信息系统审计的职责和原则。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本级信息系统审计工作,上级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将其管辖范围内的信息系统审计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对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信息系统可以直接审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信息系统审计,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是明确了信息系统审计的内容和方法。对年度信息系统审计计划的编制、审计组成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测评等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和信息系统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审计的重点内容和审计方法,对联网审计、专项审计调查提出了要求。三是明确了审计机关的审计权限。规定审计机关依法组织信息系统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审计工作有关的真实完整的业务、财务等资料,并对其信息系统配置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有权就审计事项向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应用、运行维护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同时,细化和规范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整改等事项。
      作为全国第一个规范信息系统审计的省级政府规章,《规定》的出台,必将加强我省信息系统审计监督,规范信息系统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立法对信息系统审计工作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