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不受户籍限制

18.11.2016  13:01

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周欣艳 刘小林)11月15日,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今后,无论是我省还是外省户籍(包括农村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以在户籍地、就业地或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是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所规定的内容,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敞开了大门。

■ 农村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参保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在我省城镇灵活就业的人员,无论是我省还是外省户籍(包括农村户籍),均可以在户籍地、就业地或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选择继续缴费且继续缴费地为我省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延长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申报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实行自然年度。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可以按月、按季缴费,也可按半年、年度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在自然年度内未缴费的,未缴费期间视作中断缴费,不允许跨年度补缴。

■ 灵活就业人员凭身份证即可办理参保登记

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办理参保登记。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在就业地参保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具有

视同缴费年限或需要代管人事档案的灵活就业人员,档案应由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没有视同缴费年限或不需要代管人事档案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委托基层劳动保障平台代为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缴费申报等相关业务。

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在我省参保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其建立临时账户,并书面告知其我省为非待遇领取地。

■ 就业困难人员参保可获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我省流动就业或在用人单位就业并参保的,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其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灵活就业期间缴费年限与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灵活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定期待遇领取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