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养老”7月1日起试点 保险公司持谨慎态度
“以房养老”试点政策落地四城市 保险公司持谨慎态度
23日,保监会正式下发《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将于7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落地”。据了解,目前没有保险公司申请试点资格,产品设计还在进行中,各家保险公司对于开展该项业务持谨慎态度。
据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介绍,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即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意见》规定,申请试点资格的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已开业满5年,注册资本不少于20亿元;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申请试点时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具备较强的保险精算技术,能够对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进行科学合理定价;具有专业的法律人员,能够对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处理;具有房地产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机构,有能力对抵押房产进行日常维护及依法处置;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能够对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实行专项管理和独立核算等多项要求。
据悉,目前没有保险公司申请试点资格,产品设计还在进行中,各家保险公司对于开展该项业务持谨慎态度。据市场人士分析,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障方式的创新,涉及老年人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同时,该业务将传统养老保险与房地产市场联系起来,法律关系复杂,风险因素多,风险管控难度较大。
《意见》指出,根据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所抵押房产增值的处理方式不同,试点产品分为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和非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
参与型产品,保险公司可参与分享房屋增值收益,通过定期评估,对投保人所抵押房屋价值增长部分,依照合同约定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配。非参与型产品,保险公司不参与分享房屋增值收益,抵押房屋价值增长全部归属于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