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 人身伤害谁担责
春节临近,家政业的保洁工作进入供需两旺。保洁过程中的人身伤害事件,每年都有关发生。这种事件一旦发生,该由谁来承担责任,责任主体该如何预防?诸如此类的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
■保洁业务包给职工 打扫者受伤要担责
案件:某贸易公司在一写字楼租用了三四层。春节之前,该公司想进行较彻底的清扫。办公室内勤李某来自农村,他主动向主任提出,自己经济情况较差,愿意将单位这项保洁工作承包下来,公司不仅省事,还可以少花钱,自己在节前也可以挣一笔“外快”。双方同意后,未签合同就干了起来。
李某找来自己的妻子、弟弟和老乡刘某和江某。工作中,刘某擦三楼玻璃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地面,造成右腕骨折及其他损害,在医院花了一大笔钱。伤者刘某认为,是李某代公司招聘了自己,并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公司按工伤对待,否则起诉至劳动仲裁和法院。
处理:此案申请至劳动争议仲裁,经劳动仲裁庭审理确认,伤者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裁决公司和李某连带赔偿伤者刘某的人身损害损失。因李某无赔偿能力,最终公司承担大部分的赔偿款项。
提示:用人单位将保洁业务发保给外单位的个人,或由单位职工承包,不论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在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均有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风险。
■保姆坠楼死因不明 家政公司要担责
案件:来自农村的崔女士今年50多岁,为贴补家用,前年,她与一家政公司和雇主付某签订了一份《服务协议书》,约定雇主给崔某每月600元为其家做保姆,并且她的第一个月工资的50%用于服务保证金。家政公司要监控她的服务质量和协调工作。当月22日,在雇主家中无人的情况下,崔坠楼身亡。经警方调查,其死因不明。崔的家人将家政公司和雇主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24万元。
处理:一审法院认为,家政公司与崔某的关系是居间合同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不承担责任;崔某与雇主是服务合同关系,雇主虽无过错但应补偿原告损失的15%为宜。
亡者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从对保证金退还的约定和三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和家政公司拥有雇主和雇员服务关系的终止与否的决定权来看,应当认定家政公司与崔某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而崔某和雇主之间不为雇佣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雇主应当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能免除或减轻雇主的责任,由于崔某坠楼的原因没有查清,因此,家政公司不能证明崔某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进而不能减轻责任。雇主付某与死者没有形成雇佣关系,不承担责任。一审判决雇主对死者家属的补偿其没有上诉,应该维持。鉴于此,家政公司应承担死者剩余部分的损失。
提示: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两种,不论何种关系,都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预防人身损害事故发生。 ■本报记者贺耀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