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辐射安全监管的通知
石环发〔2015〕78号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辐射安全监管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正定新区环保局,循环化工园区安环局: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辐射安全面临的新形势,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利用一周时间对全市辐射安全情况进行一次执法检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各项要求的落实,想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核技术利用单位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活动是否符合所持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许可种类和范围。
(二)核技术利用单位是否存在虚报瞒报、违规操作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辐射安全防护等方面存在的其它问题。
(三)建立辐射安全挂农历机构或配备专职辐射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规章制度制定及执行的有效性,工作场所、贮源场所等辐射防护设施健全措施的有效性及必要的辐射监测仪器配备。
(四)辐射工作人员岗位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检查要求
(一)对每个单位的检查要逐一填写《现场检查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要逐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
(二)对企业经营不善,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放射源使用单位,要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对闲置或短期内(超过3个月)不使用的放射源,要责令涉源单位即使送贮,并要求其切实承担起放射源退役送贮前的安全责任,要派人24小时值守,直至安全送贮。
(三)对企业破产、倒闭和兼并重组中涉及废弃和限制的放射源,必须责令其立即送贮并承担送贮前的所有安全责任。
三、强化责任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环保局主管领导要亲自部署,周密安排部署,深入企业督导,及时发现和消除辐射安全隐患,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二)强化应急。各县(市)、区环保局主管领导及持证单位法人,要及时修订并熟悉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务必做到反应灵敏、行动迅速,在当地政府统一指挥下,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处置。
(三)狠抓落实。要按照“两个全覆盖”和“两个零容忍”要求,不留死角,整改到位。通过辐射安全执法检查,进一步强化用源单位法人安全意识,认真履行企业安全职责,坚决纠正重使用、轻安全的现象,坚决遏制放射源被盗、丢失等失控状态,坚决杜绝辐射事故发生。
各县(市)、区环保局,请于8月24日前将此次检查总结报市环保局辐射安全管理处,市环保局将适时对全市辐射安全执法检查情况和重点单位进行督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全市,纳入日常考核管理。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16日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8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