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安服务公司审批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和变更事项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以下简称《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安服务公司是指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门卫、巡逻、守护、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的企业。其中,安全技术防范包括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以及报警运营服务等多个环节。凡是开展报警运营服务的企业,均应纳入保安服务监管,并依法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
第三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服务公司变更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原则,依法开展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变更事项工作。
第五条 省公安厅负责核发、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各设区市、冀中公安局以及省直管县公安局(以下简称各设区市公安机关)负责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材料。
第二章 申请设立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填写《河北省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三)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五)从事财务、会计、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
(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身份证复印件、简历表;
(二)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治安保卫工作经验是指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从事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是指曾在保安服务公司中担任经营管理领导职务的工作经历。
(四)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统称外资保安服务公司),除需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
(二)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除需提交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外国人就业证复印件。
第三章 申请变更
第九条 保安服务公司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填写《河北省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保安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以及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相应材料。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还需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应材料。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十条 各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保安服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公安厅。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各设区市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各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凡是复印件的,审核人都要查看原件,与原件相符的,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并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各设区市公安机关治安(保安)部门公章。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当在审核期限内,对设立提供安全技术防范报警运营服务的申请,确定两名以上公安民警对拟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完毕,制作《河北省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现场考察记录》,并上报省公安厅。
第十四条 省公安厅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材料和各设区市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对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符合《条例》、《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例》、《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知申请人。
(二)对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符合《条例》、《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换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并在保安服务许可证副本上标注变更内容;对不符合《条例》、《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省公安厅。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省公安厅依法收回保安服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在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安装河北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按照相关规定,采集录入公司的基本信息情况,并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主动接受各级公安机关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服务许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准予保安服务许可,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保安服务许可的,经查证属实,省公安厅批准,撤销行政许可,并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收缴保安服务许可证,公告许可证作废。
第十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依法破产、解散、终止的,设区市公安机关核实后上报省公安厅,并收回保安服务许可证。
第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条例》、《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加强对保安服务公司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或者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的管理,参照适用外资保安服务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省公安厅和各设区市公安机关要将本办法规定的各项申请材料和式样表格在互联网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0日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河北省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审批表
2.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申请书
3.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简历表
4.公民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强制隔离戒毒等证明
5.河北省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表
6.河北省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现场考察记录
7.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8.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河北省保安服务公司申请设立审批表
拟申请设立保安 服务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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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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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性别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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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 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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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 保安师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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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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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万元 | ||||||||||||||||||||
股份构成 | 股东名称/姓名 | 身份证号码(或单位代码) | 投入资金数额(万) | 所占股份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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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总数 |
| 其中 | |||||||||||||||||||
管理 人员 |
| 行政 办公 人员 |
| 保安 人员 |
| 技术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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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在□处划“√” 门卫□ 巡逻□ 守护□ 押运□ 随身护卫□ 安全检查□ 安全技术防范□ 安全风险评估□ | ||||||||||||||||||||
设区市公安机关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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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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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意见 |
受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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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拟办意见 |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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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治安 (保安)支队 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支队行政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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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公安局审核意见 |
局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市公安局行政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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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公安机关审核意见 | ||||
受理时间 | 年 月 日 | |||
承办人 拟办意见 |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治安防范及管理支队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治安管理局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治安管理局行政公章) | |||
省公安厅 审批意见 |
厅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公安厅行政公章) | |||
省公安厅 批准文号 |
| 保安服务 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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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保安服公司务已于 年 月 日录入河北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 | ||||
注:A4纸打印,一式两份,省公安厅、设区市公安局各留存一份。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申请书
编号:(流水号)
河北省公安厅:
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拟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有关基本情况如下:
一、公司名称:
二、住所:
三、注册资本:
四、全部股东及出资额:
五、经营范围:
六、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基本情况 (职务、姓名、身份证号码):
以上情况属实,请予以审核。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2寸彩色 免冠照片) | |||||
政治面貌 |
| 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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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 拟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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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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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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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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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简历 | |||||||||||
起止年月 | 单位及职务 | 证明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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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简历表
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粘贴处 | 身份证复印件 背面粘贴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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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
收容教育和强制隔离戒毒等证明
编号:(流水号)
公民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 现住址: 。经核查,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记录。此证明仅限用于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事宜。
(户籍所在地或现住地公安派出所印章) 年 月 日 |
县级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或盖章): (公安局印章) 年 月 日 |
注:此证明一式两份,一份用于申请,一份留存。
河北省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表
拟变更的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性别 |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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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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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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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职务 |
| 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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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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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定 代表人 | 姓名 |
| 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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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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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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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 公司名称 |
| 原保安服务 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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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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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万元 | ||||||||||
该公司已于 年 月 日录入河北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 | |||||||||||
经营范围 | 在□处划“√” 门卫□ 巡逻□ 守护□ 押运□ 随身护卫□ 安全检查□ 安全技术防范□ 安全风险评估□ | ||||||||||
申请变更理由(简述)
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设区市公安机关审核意见 | |||||||||||
受理时间 | 年 月 日 | ||||||||||
受理人 意见 |
受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承办人 拟办意见 |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市局治安 (保安)支队 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支队行政公章) | ||||||||||
设区市公安局审核意见 |
局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市公安局行政公章) | ||||||||||
省级公安机关审核意见 | ||||
受理时间 | 年 月 日 | |||
承办人 拟办意见 |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治安防范及管理支队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治安管理局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治安管理局行政公章) | |||
省公安厅 审批意见 |
厅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公安厅行政公章) | |||
省公安厅 批准文号 |
| 新保安服务 许可证编号 |
| |
注:A4纸打印,一式两份,省公安厅、设区市公安局各留存一份。
河北省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现场考察记录
考察日期: 年 月 日
拟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名称 | 石家庄市华融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
现场考察项目
| 在 “ □”划“√” □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 □设立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 □设立其他经营项目的保安服务公司 | ||||
考察负责人 |
| 参加考察人员 |
| ||
受检当事人 (签字按手印) |
| 公司拟任职务 |
| 联系电话 |
|
考察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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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结论 |
考察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注 | A4纸打印,一式两份,省公安厅、设区市公安局各留存一份。 |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 )公保补告字[ ]第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
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补正以下材料:
1 、
2 、
3 、
4 、
5 、
6 、
(公安机关部门行政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 )公保受字[ ]第 号
(申请人名称/姓名):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单位)关于(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行政许可申请所提交的下列材料:
1、
2、
3、
4、
5、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该行政许可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公安机关部门行政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申请人、市公安局、省公安厅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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