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以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2.05.2017  10:31

  (记者贾芳)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钢铁行业限制类、淘汰类装置所属企业生产用电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对除执行差别电价以外的钢铁企业(简称“其他类钢铁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水平的阶梯电价政策。

  《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钢铁行业限制类、淘汰类装置所属企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差别电价,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其中:淘汰类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0.4元提高至0.6元,限制类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元。未按期完成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中化解任务的钢铁企业,其生产用电加价标准执行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即每千瓦时加价0.6元。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加价标准。

  推行阶梯电价政策。结合《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3/T  2137-2014),对除执行差别电价以外的钢铁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水平的阶梯电价政策。对钢铁企业生产用电按工序能耗分别设定三档电价,其中:第一档不加价,第二档每千瓦时加价0.05元,第三档每千瓦时加价0.1元。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阶梯电价实施力度,提高加价标准。

  通知要求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电网企业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钢铁行业用电价格政策改革的实施工作,确保政策执行到位。通知明确,因实施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而增加的加价电费,将主要用于支持钢铁行业节能技术改造(含余热余压利用)、淘汰落后和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