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防洪应知应会

18.07.2017  18:31

        编者按     当前我省正值七上八下防汛关键期,局地暴雨洪水随时可能发生。当洪水来临时,依法防汛抗洪尤为重要。什么部门可以组织防汛抗洪?什么人可以参加防汛抗洪?怎么开展防汛抗洪?如何保护水利工程和水利设施?哪些方面与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2016年7月2日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一一给出答案。

        1.什么部门负责防洪的组织协调工作?

        《防洪法》第八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2.什么人可以参加防汛抗洪工作?

        《防洪法》第六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3.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生产、建设活动应注意什么?

        《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4.防洪重点有哪些?防洪应重点保护哪些区域?

        《防洪法》第三十四条明确,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

  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5.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哪些活动?

        《防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6.如何保护防洪工程、防洪设施和防汛物资?

        《防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7.如何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防洪法》第四十二条明确,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8.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机构如何调用人力、物资和设备?

        《防洪法》第四十五条明确,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9.如何启用蓄滞洪区?

        《防洪法》第四十六条明确,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分洪标准,需要启用蓄滞洪区时,国务院,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按照依法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决定启用蓄滞洪区。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实施。

        10.发生洪涝灾害后如何做好灾区相关工作?

        《防洪法》第四十七条明确,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水毁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复,应当优先列入有关部门的年度建设计划。

    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



来源:厅政法处、省防办、宣传中心





齐心协力 筑起防汛安全屏障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从6月1日入汛以来,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