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格规范“红头文件”
——就《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访省法制办党组书记王桂海
《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于近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2017年2月1日施行。《办法》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备案、清理等多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制发全过程进行管理,今后对“红头文件”将更加严格规范。为了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办法,本报就《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采访了省法制办党组书记王桂海。
看点一、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将纳入依法行政考核
问:王书记,您好。请您介绍一下该《办法》的制定背景?
答:随着依法行政工作深入推进,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得到较大提升,特别是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对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因此,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起草制定了该办法。制定该《办法》也是2016年省法制办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之一。
问:各级政府在规范性文件监管方面有哪些职责?
答: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定机关要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对效用状态如有效、失效等进行清晰标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要全部通过网上、档案馆、图书馆等平台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和有关机构查阅并可作为证据引用。同时,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范围,督促制定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看点二、合法性审查是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经程序
文件的查找和管理。统一编号就是用统一的文种或统一的文号进行编号,便于管理相对人查找和识别。省级以下行政机关使用“通告”文种单独发布规范性文件较为适宜,如同用“令”发布政府规章一样,并且应当符合“统一编号”具有识别性的原则要求。统一印发就是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对所有的规范性文件统一进行送印、校勘、印发,避免在成文之后,由不同机构印发造成文件前后不一和公布之前的泄密问题。
问:制定规范性文件都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首先,规范性文件制定有三个必经程序:一是公开征求意见程序。起草单位在规范性文件起草结束后,可通过机关网站等相关媒体公开征求意见,并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对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二是合法性审查程序。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查。内容包括: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职权范围;是否遵循了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是否妥善处理了有关机关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要意见;是否含有不能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是否有违反公平竞争。三是集体讨论决定程序。经审查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本部门领导班子会议等集体研究讨论。讨论通过后,经本级政府或本部门主要领导签批后,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除上述三个必经程序外,根据不同情况,还可以举行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座谈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廉洁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此外,因应对突发事件或者保障重大公共利益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体现了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问:在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上,有哪些措施?
答:办法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明确机构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具体办法由制定机关制定。
统一登记就是把所有规范性文件集中一处进行登记,不得与行政机关内部文件相混淆,便于规范性
看点三、有效期满未延续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问: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什么特别规定?
答: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施行日期可根据文件本身的需要,与成文日期有适当的间隔,便于施行前做好实施的准备工作,也有利于公众和有关机构了解熟悉新政策的内容;紧急情况也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5年。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要进行评估清理,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不标注有效期,但应根据制定依据的修改、废止或失效等情况及时进行评估清理。
问:请介绍一下规范性文件网上备案内容?
答:按照国家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按照规定报送备案,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纲要》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全部备案的要求,省法制办专门组织开发了规范性文件网上报备系统,现正在进行试运行。网上报备系统可以减少备案工作量,缩短文件报备时间,便于满足备案及时性的要求。系统运行成熟后,将及时在全省推行规范性文件网上报备工作,应当报备的单位可以进行一年的试运行,条件成熟的可申请正式使用网上报备系统进行报备,不必再使用纸质文件报备。
看点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
问:为什么增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内容?
答:过去,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由于制定程序不规范、内容缺少审核把关等原因,造成文件数量庞大,质量参差不齐,甚至有违法的内容存在,与依法治国的要求极不相适应。当前,随着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有相当数量的规范性文件已不适应社会管理和服务的需要,有的已成为制度性障碍,亟须进行清理,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国务院和省政府组织过几次大的清理,国务院目前正在组织新中国成立以来文件的最大规模清理。今后,主要的任务是将清理工作常态化、日常化。所谓常态化,就是制定新文件时,注意将原来相关内容的文件宣布同时废止,或散见于其他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宣布同时废止。所谓日常化,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由制定机关组织评估清理,未标注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每两年进行评估清理。此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清理或者组织专项清理。(记者 周欣艳 刘小林)
转载:《河北法制网》201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