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检测认证认可好政策,你可有都用到?

30.12.2015  18:48
2015年马上就要结束了,在行将结束之际,中国认可整理了CNCA、CNAS的一些好政策,与大家分享。看看这些好政策,你都用到了吗?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CNCA   一、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    1. 取消了认证机构设立审批中的部分审批与备案事项   取消对认证机构设立分公司、认证机构分包境外认证业务等2项审批事项   取消了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境外认证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备案等2项备案事项   取消了针对专职认证人员执业资格和能力、外资在华设立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出资人提供资信证明等限制性规定    2. 放宽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准入条件   明确了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    3. 简化了行政审批和技术评审程序   (1)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过程中:   实行“一次申请、一次评审、一次发证”   确定了技术评审的关键控制点,简化文件审查环节,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评审   (2)在认证机构审批过程中   将专家评审环节由必经环节调整为可选环节   认证机构设立的许可期限由90日缩短为45日    4. 延长了资质批准证书的有效期   为减轻从业机构频繁评审、频繁换证的负担,将认证机构批准书和检验检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分别由4年和3年统一延长为6年   二、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改革方面   在放开、放宽准入的同时,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着力点,着力打造认证认可监管新模式,构建多元共治新格局。    1. 完善了事后报备制度   在认证机构设立审批过程中,凡取消行政审批的事项,一律改为事后信息报备的方式    2. 完善了后续监管制度   建立了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制度、分类监管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和告诫制度    3. 强化了法律责任制度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增加“法律责任”一章,针对各类主体的法律责任、违法处理都作了严格、明确的界定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对未履行事后信息报备和信息公示义务的,增加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    中国合格品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一、 巩固拓展国际互认体系   通过这个国际认可网络,很多企业可以避免重复检测、重复认证,降低成本,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目前,CNAS加入的国际认可组织有国际认可论坛(IAF)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加入的区域认可组织有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和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   IAF/ILAC在各国的互认成员机构认可的各类合格评定机构有5万多家,形成了一个广泛的国际认可网络。   CNAS是IAF和ILAC的全权成员和多边互认协议签约方:   2014年和2015年年初,CNAS又签署了全球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机构认可、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和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三项国际互认协议。   2015年,CNAS接受国际同行评审对我们已经加入互认的认可制度的全面复评。同时,我们还新申请扩展互认范围,包括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和人员认证机构认可两项认可制度。   二、 提高认可服务效率   通过优化认可作业流程、调整评审方式等措施,为认可客户带来速度更快、效率更高的认可服务。   一是优化认可作业流程。通过减少或合并环节、压缩工作时限等方式,将初次认可(CNAS的工作时限)由5.5月缩短到4.5月,时间减少18%;认可复评(CNAS的工作时限)由5.5月压缩到3.2个月,时间减少42%;认可评定在由原来一周一次的专家集中评审过渡到一周多次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日常化。   二是简化认可作业文件。在简化认可申请书、评审报告和作业文件等方面推出新举措,减少机构填报工作量,减轻评审员文字工作量,让评审员将更多的精力投入现场技术能力评审中。   三是调整评审方式。减少变更事前评审,简化检测标准和校准标准以及授权签字人变更的认可确认方式,通过实验室自我声明、结合监督进行后续评审的方式进行管理,相关工作时间可由3个月缩短到1个月,效率提高69%。调整检测能力评审方式。针对实验室认可能力既包括方法标准、又包括判定标准现状,采用“分别评审”、“分别表述”方式:对前者进行现场评审,对后者进行文件评审;对两者分别颁发认可证书能力范围附件,以提高评审效率,明晰检测能力界定。   四是改进标准转换工作。一方面提前研究国际标准制修订的新要求、新变化以及转换评审的重点;另一方面,将有关标准的转换宣贯培训提前到认证机构开展转换工作的准备阶段,为认证机构转换准备期和CNAS转换评审期多省出30%~50%的时间,提高标准转换期的利用率,并减轻认证机构评审成本和认可评审资源的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