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

12.01.2016  17:10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 号),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形成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结合青海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确立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强调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为我国未来5年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青海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同时也是欠发达地区,面临着保护生态和发展经济双重任务。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强调,要大力推进创新驱动战略,形成促进创新的体制架构。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创新驱动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不断深化 体制机制改革,以改革释放创新活力,持续推动“三区”建设,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总体思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部署,坚持把发展的基点放在创新上,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在推动创新中的作用,统筹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优化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要素配置,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强化科技同经济结合,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机制蓬勃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增添新活力,释放新需求,创造新供给,拓展新空间,实现从投资和资源等要素驱动发展为主转向创新驱动发展。
  主要目标。到2 0 2 0年,体制机制改革取得显著成效,政府支持、市场主导、企业主体、科研院所积极参与、政产学研用结合的创新体系基本形成;创新要素配 置更加优化,创新能力显著提高,创新活力明显增强,主要创新指标较“十二五”末翻一番,具有青海特色的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基本建成;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循环经济产业、生态环保产业和清洁能源产业具有一定规模,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基本形成,创新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驱动力。
   三、优化政府服务和市场监管机制,营造激励创新的市场环境
   ( 一)改进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的准入管理
  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积极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加快推进全程电子化管理,允许企业集群登记和“一照多址”,健全和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便利创新创业,激发市场活力。
  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准入制度,加大涉及投资、创新创业、生产经营、高技术服务等领域的行政审批清理力度,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多种渠道增加审评资源,优化流程,缩短周期,破除限制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发展的不合理准入障碍。
  放宽“互联网+”等新兴行业市场准入管制,改进对与互联网融合的金融、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等企业的监管,促进产业跨界融合发展。深入推进地理位置类、市场监管类、民生服务类等政务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应用,鼓励社会主体对政务数据资源进行增值业务开发。
  优先选择符合青海资源禀赋、科技含量高、比较优势明显、产业链动作用显著的项目进行招商引资,并在项目用地、供电、供水等要素配置和服务方面给予协助支持。
  研究完善国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使用等鼓励政策,健全研制、使用单位在产品创新、增值服务等环节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新技术新产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等相关政策。
   ( 二)健全要素价格倒逼创新机制
  减少政府对价格形成的干预,加快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促使企业从依靠过度消耗资源能源、低性能低成本竞争,向依靠创新、实施差别化竞争转变。加快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健全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促进各种要素在城乡、企业、高校、科研机构间有序流动。
  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引导产业转型发展。土地、能源、污染排放等指标通过市场择优配置给优先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推动前沿技术、高端技术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合,实现传统优势产业向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发展,真正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完善发展生态经济激励机制,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积极化解产能过剩,综合利用电价、水价、环保等经济手段,逐步提高淘汰标准。落实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政策和“两高”行业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阶梯式电价以及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
  完善市场化工业用地价格形成机制,探索市场化工业用地价格出让机制,鼓励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模式,不断提高工业用地单位产出。
  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实现劳动力成本变化与经济提质增效相适应。
   ( 三)健全投融资体制机制
  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政府核准项目及产业限制类项目外,一律采用备案制,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
  改进投资项目核准方式,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简化手续、优化流程、限时办结,提高效率和透明度。深入推进并联审批工作,积极开展并联评价、联合审查、网上审批、联合验收等,不断提高核准效率。
  创新投融资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调整财政性资金投资方式,对竞争性领域产业,由直接支持项目改为更多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予以支持,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切实落实在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鼓励民间投资通过特许经营、合资合作、资产收购、参与改制等方式,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省内基础设施和公益性事业项目,采取放宽市场准入、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贴息等多种方式,引导和鼓励民间投资加快进入。
   ( 四)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
  完善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的相关法规、规章,修订《青海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深入实施《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计划〔2014 —2020年﹞实施意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实施知识产权倍增和专利导航试点行动,促进我省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大幅提升。
  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健全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制度,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依法向社会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强化对侵犯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的惩戒。
  鼓励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支持企业申请专利、制定标准和创建品牌,鼓励知识产权转化应用,并给予相关奖励和补助。
   四、建立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大力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 五)完善企业为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
  增强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和各类创新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发挥企业和企业家在创新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吸收更多企业参与研究制定科技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扩大相关专家咨询组中产业专家和企业家所占的比例。竞争类产业技术创新的研发方向、技术路线和要素配置模式由企业依据市场需求自主决策,开展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强化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切实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 六)落实普惠性财税支持政策
  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政策,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帮助企业正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覆盖面。加大企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政策的落实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直接用于技术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依法免征进口税收。
  支持企业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和服务,对企业申请、维持专利和购买国内外专利技术的支出计入无形资产,准予依法摊销并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引导作用,推进科研项目经费后补助工作,鼓励和引导企业按照市场需求先行投入,对于符合支持方向的,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按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支持。
  支持企业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联合申报国家科技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并在本省区域内实施的,省级财政科技资金给予项目配套资金支持。
   ( 七)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优先支持具备条件的行业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聚焦产业升级和链条拓展,有针对性地攻克一批亟待解决的关键核心技术,在若干优势产业领域抢占科技制高点。对新认定的囯家级研发中心,省级财政科技资金给予奖励,并优先给予项目支持。
   ( 八)加强创新型企业培育
  大力扶持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完善覆盖企业初创、成长、成熟等阶段的政策支持,建立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全流程服务体系。
  开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培育行动,以入股、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引导中小微企业依靠科技创新发展壮大。完善中小微企业创新服务体系,为中小微企业的孵化、研发、设计、试验等提供服务。
  推动一批中小微企业向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省级财政科技资金给予奖励。
  实施科技型和高新技术企业“两个倍增”工程和科技“小巨人”计划,选择一批技术基础好、产品市场明确、产业带动性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引导资金、技术、项目、人才等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开展龙头企业创新转型试点,探索政府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的新机制。
   五、加强科技与金融结合,强化社会资本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
   (九)强化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
  充分利用省财政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科技型小额贷款公司向小微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服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科技支行或科技信贷中心、科技企业金融事业部等专营机构,为创新型企业提供专业的金融服务。
  落实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投资的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加强创业投资制度建设,完善创投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监督管理机制。推行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囯有股转持豁免政策。探索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方法。
  进一步扩大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规模,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联合设立多种形式的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在盐湖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领域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产业基金。
  推动符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创新,建立从实验研究、中试到生产的全过程科技创新融资模式。建立知识产权质押风险补偿机制,探索科技信贷产品、担保业务、风险控制方式创新,引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创新创业企业贷款期限。加快发展科技保险,探索创新创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 十)强化资本市场对技术创新的支持
  完善适应创新需求和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机制。优化对创新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服务,鼓励企业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支持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青海股权交易中心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对募集资金70%以上在省内投资的首发上市企业和再融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支持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实物众筹和网络借贷等融资试点,探索和规范发展服务创新的互联网金融。
   六、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
   ( 十一)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和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快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地方性法规,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法治保障。
  加快下放省内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实现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可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他人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应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体系,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缋效突出的团队及人员加大奖励和支持力度。
  财政,科技等部门应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效果作为对相关单位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
   ( 十二)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
  政府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包栝现金和股权,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50%,上不封顶。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鼓励和引导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创办企业,不再限制科技成果作价份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企业投资人之间协商确定。
  建立促进国有企业创新的激励制度,对在创新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权激励。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 十三)大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需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等服务,实现科技成果与市场对接的双向互动、良性循环。
  省科技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在财政科技经费中,安排专门经费,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促进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
  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应按照其主管部门及财政、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说明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益分配情况。
   七、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 十四)着力构建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
  通过市场化方式,以社会力量为主,加快构建低成本、
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各高等院校要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及大学科技园、产学研合作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设立公益性大学生创新创业场所。
  推广“孵化十创投”等新型孵化模式,依托高新区、工业园区和大学科技园,支持建设一批集孵化、转化、产业化功能于一体的“孵化器”,促进传统组织方式和商业模式创新、规模化生产和个性化消费对接、管理方式和营销模式变革,促进孵化和创业投资相结合,增强“孵化器”运营效果。
  采取多种形式为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的运营发展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大众创业就业,打造众创空间。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支持省内外大学生在我省创新创业。
   ( 十五)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
  加快培育研发设计、技术转移、科技咨询、电子商务等科技服务机构。加快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循环经济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知名优质服务机构在我省开展科技服务以及相关科技对接活动。
  加强全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积极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改革,强化行政监管,筒化审批程序,取消行政收费,注重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建立健全科技基础设施、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的管理制度,促进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对纳入青海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范围,达到共享服务规定要求的大型仪器设备给予共享补贴。
   ( 十六)大力发展创新创业公共服务
  大力培育融资、知识产权服务等中介机构,促进创新要素加快流动。加强股权、知识产权、债权等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管理,推进我省各科技要素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发展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支持技术交易机构探索基于互联网的在线技术交易模式。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公司,开展知识产权收储、开发、组合、投资等服务,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盘活知识产权资产,加快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
   八、大力提升科研创新能力,构建更加高效的科研创新体系
   ( 十七)加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面向科技创新的研究能力
  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学术自主权和个人科研选题选择权,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
  在基础研究经费中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
机制,培养高水平科研团队。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面向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开展协同创新,强化校企、校地合作,加强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积极参与企业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项目研发和技术改造,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研发平台及协同创新中心。抓紧建设青海大学囯家科技园,建设一批具有青海特色的高水平研发平台,推动进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序列。
   ( 十八)改革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评价制度
  强化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活动的分类考核。对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实行同行评价,突出中长期目标导向,评价重点从研究成果数量转向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和实际贡献。对应用开发类项目主要考核科技成果的市场转化应用情况。
   ( 十九)深化转制科研院所改革
  推动以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转制科研院所深化市场化改革,鼓励兼并重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激发省属转制科研院所创新活力。
  对于部分转制科研院所中基础研究和公共服务能力较强的团队,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其参与国家和我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并继续承担共性公益性服务任务。
  建立“民办官助”的非营利性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在新
能源、盐湖资源综合利用、中藏药、特色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领域建立提供公共服务的共性技术研发机构。
  九、培育和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营造有利于创新人才发展的环境。
   ( 二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健全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多元化人才投入机制,在重视高端人才的同时,大力培养数以万计的中端和初级人才。
  各高等院校要结合自身办学定位,探索建立交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新机制。根据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专业特点以及办学特色,坚持需求导向、分类施教,按照不同层次和类型,配齐配强创新创业教育的师资队伍,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等相关制度,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比例,促进教学与实践的融合。
  推动部分有条件的普通本科高等院校或专业向应用技术型高等院校或专业转型。
  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围绕重点产业,按照市场需求设置相关专业,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为产业发展培养创新型和应用型人才。
  支持骨干企业与高等院校开展高职本科、应用型本科、 专业学位硕士、博士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
  引导职业院校依托企业、贴近产业,坚持需求导向、突出实践应用,建立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办学模式。建立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相配套、省内培养和省内外交流合作相衔接的开放式培养体系,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在产业园区设立实训基地,支持创新创业人才到国内重点院校、科研院所学习深造,全面实施职工素质提升工程,让企事业单位真正成为各类人才的集聚地和发挥作用的主战场。
   ( 二十一)加强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
  加强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科技创新团队、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加大对中青年领军人才和科技创新团队的支持。整合衔接“昆仑英才” 、“昆仑学者”、人 才小高地等计划,以增强创新能力为导向,启动实施“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使我省更多的优秀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进入国家科技人才计划行列。
   ( 二十二)加快集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面向境内外建立更加开放灵活的人才引进和使用机制,充分利用对口支援、国际科技合作等机制以及“国家千人计划”、“长江学者”、“博士服务团”等计划,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柔性引才方式,引进一批高层次的领军型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一批科技创业家,集聚一批高端顶尖人才,以高端人才引领新兴产业,以产业集聚带动人才集聚,推动人才链与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的有机衔接。
  完善“专家十项目十基地(站)”的服务模式,设立 “青海人才工作伯乐奖”,落实领导干部联系专家制度,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和有利于出成就、出业绩的体制机制。
  消除来青工作的国内外创新人才跨单位、跨行业、跨地区流动的制度障碍,对纳入“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的人才,进一步落实工作条件、生活待遇、领头创办企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在落户、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 二十三)加快人才评价制度改革
  改革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才的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创新创业教育的考核评价,将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成果转化等科研实际贡献能力作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建立与产业发展需求和经济结构相适应的人才评价机制,优化产业人才结构。企业人才申报评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所有制、岗位限制。
   ( 二十四)建立健全科研人才双向流动机制
  改进科研人员薪酬和岗位管理制度,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
  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离岗创办企业。离岗创业的科研人员3年内返回原单位的可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与在岗人员同等享有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社会保险等权利,创业所得归个人所有。对休学参与创新创业的在校生,允许保留学籍,实施弹性学制,放宽修业年限,并按相关规定认定创新创业学分。
  引导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试点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等院校新聘工程类教师的必要条件。
   十、完善开放创新合作机制,推动先进技术和创新资源向我省转移和集聚
   ( 二十五)积极推进国际科技合作
  积极融入“一带一路”战略,在盐湖资源综合利用、高原医学、高原现代生态农牧业、高原文化、特色纺织、特色生物、节水农业、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通过联合研发、人员交流、资源共享等手段,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地区开展全方位合作,支持优势产业向相关国家拓展,以项目带动合作,并探索创新跨境贸易新模式。鼓励我省科研机构和企业建立对外科技合作基地、产业化示范基地、科技服务基地和国际营销网络。
   ( 二十六)深入推进对口援青工作
  争取中央及各支援方的更大支持,在保障改善民生的同时,大力推动农牧业产业化以及工业、物流、旅游业、产业园区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合作,
增强发展能力、加大产业援青力度,提升对口援青的层次和水平。
  积极推进智力援青,把干部、人才支持作为重要支撑点。通过推动双向挂职、两地培训和支教、支医、支农等多种形式支援我省,推进各类人才的引进、培训和培养。积极引导高层次人才来我省开展工作,把我省作为讲学、社会实践和科研成果孵化基地。
  加快推动建立国家支持、对口支援和促进先进技术转移三位一体的新型“科技援青”模式,建立科技援青专项和科技援青基金,引导援青省市的科研机构和企业面向青海特色优势产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
   十一、实施科技创新引领行动,强化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
   ( 二十七)集中资源,聚焦目标,实施好重点产业科技支撑工程
  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推动供应链、物流链、价值链创新。集中财政科技资金,统筹全省科技创新资源,建立重点领域科技创新基地,深入实施重点产业科技支撑工程,支撑太阳能、锂电池、特色生物等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推动“互联网+” 行动计划、大数据战略和《中国制造2025》在青海落地实 施,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的建立。
   ( 二十八)实施好农牧业科技创新工程,加快推动高原现代生态农牧业发展
  加快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以现代、绿色、生态为主线,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继续实施农牧业“1020”重大科技支撑工程,加强国家农村信息化示范省建设,推进国家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生态畜牧业试验区及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发展,努力发挥各类园区的辐射带动作用,探索科技及产业富民之路。将新能源利用技术作为突破资源环境约束、推动农村牧区跨越发展的重要手段,加快清洁型、经济型农牧区能源利用创新体系建设和应用示范进程。
   ( 二十九)实施生态环保科技创新工程,全力保障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
  开展草原、森林、荒漠、湿地与河湖生态系统保护和恢复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整合科技资源,完善生态监测体系,建立青藏高原气候变化、生态环境等领域数据分析和科研平台,支撑三江源、祁连山、环湖地区、柴达木盆地、河湟流域等生态建设工程,推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智能技术与生态文明建设深度融合,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 三十)加快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和工业园区转型升级
  加快推进囯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及西宁、格尔木创新型城市建设,形成若干创新基地和创新集群,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引导发展特色生物创新型产业集群。建立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改善引进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基础设施和条件。推进全省工业园区转型升级,着力提升工业园区企业的核心科技竞争力,增强园区转型升级的新活力、新动力和新优势。
   十二、加强创新政策的统筹协调
   ( 三十一)加强创新政策和创新工作的统筹
  建立科技创新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科技部门与经济、社会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创新政策、规划和改革举措的统筹协调和有效衔接。
  建立创新政策协调审查机制,组织开展创新政策清理, 及时废止有违创新规律、阻碍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的政策条款。
  建立省、市(州)科技创新工作会商机制,指导和协调基层制定区域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推动基层科技创新与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基层科技创新工作的支持和投入。
   ( 三十二)落实普惠性创新支持政策,引导全社会不断加大科技投入
  省、市(州)财政要不断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优化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 三十三)改革科技管理体制
  进一步改革财政科技计划的支持方式、组织和管理体制,建立全省统一的科研项目申报网络平台,依托专业机构管理科研项目,完善监管、验收、评价机制。
  围绕科技计划功能定位,将现有科技计划进行整合优化,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改革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制度,强化缋效激励,合理补偿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
  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做到项目管理全流程可查询、可追溯。建立青海省科技报告制度,促进科研活动过程资料的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
   ( 三十四)完善创新驱动发展导向评价机制
  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经营业缋考核制度,以提高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重点,加大技术创新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的权重。对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和产出进行分类考核,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考核机制。把创新驱动发展成效纳入对重点发展地区领导干部的考核范围。
   ( 三十五)推进创新改革试验
  根据我省的区域功能定位和创新资源集聚的特点,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创新改革试点,在创新驱动评价、成果转化、金融创新、人才流动、高新园区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努力在重点领域取得突破,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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