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9.12.2014 15:55
本文来源: 建设厅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做好我省住房救助工作,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160号)转发给你,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制定住房救助标准并实行备案管理
各设区市及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出台并及时公布住房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以及城镇家庭实施住房救助后住房应当达到的标准和对住房救助对象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标准,报上级政府相关部门备案,按年度实行动态管理。
二、做好摸底调查
各设区市,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民政等部门,组织对本地累计实施、当年实施住房救助的情况,以及尚待实施住房救助的对象规模等,进行调查摸底,并将本年度有关情况于12月底前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后续年度请于当年11月15日前上报。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14〕160号)<详见建设部网站>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22日
本文来源: 建设厅
29.12.2014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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