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六个月就能申请贷款

23.03.2015  10:59

近期,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的职工,即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政策。

连续足额缴存六个月就能申请贷款

该《通知》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财政部、央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兼顾社会公平和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性保障作用,更加高效、便捷地为广大缴存职工服务,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下发的。

按照《通知》要求,足额正常持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的职工,即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政策。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商品房住房贷款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将积极开展异地贷款业务,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开展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以贷还贷)。

凭保障房房租收据等可提取公积金

通知》还对租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进行了改进。其中租住当地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缴存职工,可凭租赁协议、婚姻证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收据,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但不得超过所支付的年租金总额。

租住市场其他住房的无房缴存职工,且在公积金业务系统中没有相关购房提取记录的,可以凭工作单位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证明和出具的无房证明、婚姻证明,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为市区最高每月800元,其他县市区最高每月600元,每年提取一次。

以下三种情况亦可提取公积金

职工以自有资金全款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凭户籍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首套房证明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款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证明)婚姻证明,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

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可凭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婚姻证明,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诊疗界定标准19大类、38种)致贫的,持县级以上医院相关证明、婚姻证明、直系亲属证明等,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将进一步简化公积金提取手续

通知》还规定,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且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还款额。此外,在确保资金安全完整的前提下,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对住房公积金各种提取业务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可在业务大厅随时办理,不再上报审批。

据悉,按照省住建厅统一部署和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13日开始进行业务系统更换,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自25日起,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等业务。4月13日起恢复营业。(衡水新闻网记者杜俊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