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办法3月起实施

09.02.2015  08:55

  昨日(2月8日),记者从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石家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4年出台的《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随之废止。新《办法》共34条,从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额度和期限及利率,贷款担保,贷款办理及变更,贷款偿还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对新《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下一步,该中心将根据该《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购买第三套住房不享受公积金贷款

  新规:《办法》第三条规定,公积金贷款应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及缴存义务与贷款权利相对等原则。公积金贷款支持职工购买首套及第二套普通住房需求,禁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

  解读:《办法》更强调职工缴存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交得多就贷得多。贷款仅支持普通住房,对别墅、豪华公寓不支持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适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自住住房的住房贷款。以前对于二套贷款,并未明确,而是在实际中执行着,这次《办法》首度进行了明确,对于二套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将按照首付60%、利率上浮1.1倍执行。

   满足七个条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新规:《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7个条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连续足额缴存规定时间的住房公积金;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信用良好;所购买的住房为合法的普通住房;已付购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能够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担保;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办法》明确了公积金贷款支持以贷养贷,商业银行贷款可以转到公积金贷款业务。同时,对于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之所以未在《办法》中明确具体时间,是考虑到执行时间会根据形势随时调整,以前我市是按照连续缴存2年以上执行,后来改为连续缴存1年以上,去年按照住建部规定调整为连续缴存半年以上即可享受贷款。

   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禁公积金贷款

  新规:《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人及其配偶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或申请人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不批准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及其配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一定年限内,不批准公积金贷款:已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有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有以欺骗手段骗取公积金贷款行为的;有逾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

  解读:此条款是条新规定,意味着已经使用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不会立即就可以再申请第二套贷款,以前并未对此有限制,夫妻双方可以同时申请公积金贷款用于两套房产。现在新条款规定,目前有贷款的将不能立刻再申请公积金贷款,该条款中的“一定年限内”将在后续实施细则中进行明确规定。

   贷款额度根据账户余额等因素确定

  新规:《办法》第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时间、个人账户余额、所购房屋最高贷款比例、贷款年限及还贷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但不得超过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借款人需求时,公积金中心应与受托银行协商,共同推进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

  解读:目前石家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但是具体到每个申请人能贷出多少款,还需要与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缴存基数、缴存时间等多个因素综合确定。而在以前,申请贷款额度单纯与还款能力挂钩,这就导致了个别职工“钻公积金空子”,缴存半年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后,就停止缴纳,这样如果形成恶性循环会导致公积金可利用的贷款资金不足,新规此条也体现出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

  此外,《办法》还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现实发展情况,首度推出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如果申请人从公积金贷款贷出的资金不能满足购房需求时,还可以再通过商业银行按揭贷款补足购房资金不足部分。而在以前,如果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购房人需求,就只能放弃利率优惠的公积金贷款,全部选择商业银行的按揭贷款。

   (原标题:首度推出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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