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拍卖公司涉嫌诈骗 司法机关应介入

18.11.2015  12:15

  记者“卧底”北京西城区、丰台区一些所谓“拍卖公司”发现,大量销售人员每天不停打电话招揽“业务”,还设计了专门的“话术”针对不同的收藏者进行“忽悠”。“我们就是要将客户邀约过来,收他们的钱”,“拍卖公司”负责人毫无掩饰。调查发现,大量“拍卖公司”都存在收取“鉴定费”“保证金”等前期费用的情况。一些“拍卖公司”拿到钱后,并未提供相应的拍卖服务,并以种种理由逃避归还。(11月16日《新京报》)

  按《拍卖法》第11条至第13条规定,成立拍卖企业从事拍卖业务及文物拍卖,须获得政府部门的相应行政许可。而这些伪拍卖公司,并无相应资质,只是打着所谓“艺术品公司”、“文化公司”之类旗号招摇过市。

  若是正规拍卖公司,可以收取前期费用吗?法理上,未尝不可。《拍卖法》第56条规定:“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并未作收费时间限制。而现实是,正规拍卖公司并不收取前期费用。《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规定:“不从事经营性鉴定业务。”第10条规定:“不于拍卖前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而并无拍卖经营许可证、文物拍卖许可证的伪拍卖公司,则专以收取前期费用牟利。首先,它们涉足拍卖业,属于超范围经营,工商部门理应予以查处。再之,它们收取高额前期费用,但因无拍卖资质,当然也就不会进行拍卖;或者只是请托儿假竞买,来糊弄藏品拍卖委托人。此种行径,已符合《刑法》诈骗罪的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伪拍卖公司收前期费用牟利,其社会危害性,当然害莫大焉。北京市一位沈阿姨前年不到一万元入手的纪念纸币,一个月前某伪拍卖公司销售人员王波冒充专家给她估值最低32万元,先给画上一个诱人的大饼,之后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收取两万元前期费用;去年,郑州市张先生有藏品想出手,和武汉市楚汉文谷文化交流公司签了委托展览拍卖服务合同,藏品还没开始拍卖,就已经付了12.9万元前期费用,同样要不回来,“我们找来工商,公司领导当着工商人员的面说没钱”。此种情况已在多地出现,众多藏家陷入维权困境。

  我国《刑法》并未设立单独的单位(企业)诈骗罪,这可能给一些伪拍卖公司借收取前期费用牟利制造了钻空子的机会。但是,单位诈骗也是诈骗。一方面,最高法《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方面,涉及单位的,《刑法》规定有合同诈骗罪。对于伪拍卖公司借收取前期费用牟利的行径,司法机关应积极介入,予以查处。唯有借助司法的力量,才能扫清藏品拍卖的诈骗“雾霾”,使藏家的切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