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5〕179号)精神,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提高11.5%。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
城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11.5%。省内负担每人每年1200元,其余由中央财政负担。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30%。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2。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0元。调整后,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95元,解放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50元,建国后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45元。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9422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1318元;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后的在乡复员军人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9062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1138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调整后每人每月不低于48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952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补助2808元。
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困难的农村、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达到每人每月46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312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2208元。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的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达到每人每月38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600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960元。
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0元。
二、各地按照自然增长机制原则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高于省定标准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各地在审核优抚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要严格执行抚恤补助金不计入优抚对象家庭收入的规定,特别要将符合条件的孤老优抚对象全部优先纳入农村五保供养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优抚对象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三、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58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2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4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发放生活补贴。老党员生活补贴所需经费中央财政承担50%,省内负担50%。
四、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经费,省内承担部分按原比例分担。
五、各级民政、组织、财政部门要加强抚恤补助等专项经费的管理,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配套资金,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委组织部
河北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31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 残疾性质 | 抚恤金标准 |
一级 | 因战 | 60210 |
因公 | 58310 | |
因病 | 56400 | |
二级 | 因战 | 54490 |
因公 | 51620 | |
因病 | 49690 | |
三级 | 因战 | 47810 |
因公 | 44930 | |
因病 | 42080 | |
四级 | 因战 | 39180 |
因公 | 35370 | |
因病 | 32500 | |
五级 | 因战 | 30610 |
因公 | 26760 | |
因病 | 24850 | |
六级 | 因战 | 23920 |
因公 | 22630 | |
因病 | 19120 | |
七级 | 因战 | 18170 |
因公 | 16260 | |
八级 | 因战 | 11470 |
因公 | 10500 | |
九级 | 因战 | 9530 |
因公 | 7650 | |
十级 | 因战 | 6690 |
因公 | 5790 |
附件2: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 烈士遗属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病故军人遗属 |
城镇 | 20320 | 17610 | 16640 |
农村 | 14510 | 13850 | 132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