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冀民〔2014〕84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组织部、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4〕205号)精神,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
二、提高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2。其中,城镇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省内每人每年负担1200元。
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95元,解放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50元,建国后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45元。其中:抗日时期在乡复员军人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022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1318元;解放时期和建国后在乡复员军人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662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1138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8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592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1968元。
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以及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36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592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1728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的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月发放280元定期生活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400元,省内负担每人每年960元。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15元。
上述省内负担资金,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内政府间专款配套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冀政函[2011]196号)规定的中央专款省、市、县配套比例进行分担。
三、各地按照自然增长机制原则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高于省定标准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各地在审核优抚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要严格执行抚恤补助金不计入优抚对象家庭收入的规定,特别要将符合条件的孤老优抚对象全部优先纳入农村五保供养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优抚对象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四、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53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7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9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发放生活补贴。
老党员生活补贴所需经费中央财政承担50%,省内承担部分按照《河北省省内政府间专款配套管理办法》确定的配套比例进行分担。
五、各级民政、组织、财政部门要加强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委组织部
河北省财政厅
2014年10月20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