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人社厅转发了人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并对河北省贯彻落实政策规定、提高公共管理服务水平出台四条具体措施,提出了明确工作要求,积极构建适应省情、方便群众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制。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体制,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流动人员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查阅、证明、转递等费用后,各地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手续繁琐、标准不统一、个别机构拒收档案等问题,这与流动人员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为此,人社部在今年5月25日专门发文要求进一步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创新和改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切实解决流动人员存档过程中的问题。
省人社厅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公布存档机构目录和办事指南,向社会公布所属区域内所有具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服务机构信息名单,并在每季度进行动态完善,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各类服务机构要在办公场所公布服务内容和办事指南,明确免费项目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政策依据等,取消的收费项目严禁以任何借口变相收费,取消的工作程序严禁以任何理由增加环节。
各级公共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度。服务机构在接收档案时,要按照实事求是、便民利民的原则,对缺少的档案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得以缺少材料为由拒收档案。相关机构办理流动人员社保、退休等手续时,可由本人提供其他材料作为佐证,不得以档案缺少材料为由设置障碍。
要进一步畅通档案转递渠道。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及授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时,可凭接收机构开具的调档函直接转递,不再办理流动审批手续,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需要办理其他手续的由相关部门商定解决。服务机构对初次就业的流动人员不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存档期间不再办理档案工资记载、调整等相关手续。流动人员办理社保转移接续、退休、档案再流转等手续时,相关部门不得以缺少上述材料为由设置障碍。转递档案时,转出机构应在档案内附上档案材料目录清单。
要严格落实档案管理的主体责任。各类服务机构,特别是公共服务机构,要自觉明晰档案接收的对象和范围,注重加强与区域内其他机构的协调配合,省、市级公共服务机构要充分考虑县级机构的实际服务能力和条件,不得强行推进档案属地化管理服务,对现已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除因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档案转递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清退。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授权给其他机构的人社部门及公共服务机构,要依法承担主体责任,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严禁以授权、下放等为借口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推之门外、一放了之。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档案管理工作,不得无故再进行代存代管。
同时,为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平台,省人社厅将加快推进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系统的开发应用,逐步实现人事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异地查询等功能,进一步提升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更好方便社会群众的工作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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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雅柯)
我省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
石家庄17:06 14.07.2016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