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五名高管挪用公款一审宣判 分获1至6年徒刑

14.12.2015  10:00

  经过8天的休庭审理,31日下午3时,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郑俊怀等5名伊利原高管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宣判,郑俊怀等5人分别被判处6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郑俊怀为了收购呼和浩特立鑫实业开发公司、天津常印印刷有限公司、长春胜利粮贸公司所持有的伊利公司社会法人股以获取个人利益,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私自授意杨桂琴、张显著、李永平注册了私营性质的呼和浩特市华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之后又利用担任伊利公司董事长、总裁的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杨桂琴、张显著、李永平、郭顺喜,以单位名义贷款1500万元,并挪用150万元供华世公司购买股票,牟取个人利益。

  2004年7月,有关部门介入伊利公司调查。为应对调查、掩盖犯罪事实,在郑俊怀安排下,郑俊怀、杨桂琴、张显著、李永平等人分别签署了关于代替伊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华世公司股权的虚假承诺函;张显著、李永平又伪造、变造了伊利公司董事会关于同意以华世公司为载体进行长期激励的虚假董事会会议记录;张显著、郭顺喜、李永平分别代表伊利公司、八拜奶牛场、华世公司签署了关于1500万元和150万元的虚假借款协议;同时,张显著将这些协议以及自己保管的1500万元和150万元的相关财务凭证、单据交给八拜奶牛场财务人员补做了会计账务处理。

  鉴于5名被告人已将所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并综合考虑5名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各从犯依法可予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以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郑俊怀有期徒刑6年,杨桂琴、张显著有期徒刑3年,李永平有期徒刑2年,郭顺喜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5名被告人挪用公款所购买股票的非法所得部分依法予以追缴。

  法庭宣判后,被告人郑俊怀、杨桂琴、张显著、李永平没有当庭表示上诉,被告人郭顺喜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