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备案申报
07.06.2014 03:48
本文来源: 质量技术监督局
办事指南 | |
受理部门 |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 |
备案分级受理 |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企业依法将批准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并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的行为。备案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可以依法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企业应当自企业产品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到相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由国家、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报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备条件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也可以承担备案工作。 化肥、农药、医疗器械、计量器具、汽车和摩托车整车、农业机械等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企业产品标准及按有关规定需要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其它企业产品标准,应当报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申请材料 | 申请标准备案企业须提交的资料 (a)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见下载表格) (b)标准批准发布文件; (c)企业产品标准纸质和电子文本; (d)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e)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见下载表格) (f)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见下载表格) (g)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 |
标准文本的编写格式 | 标准文本的编写格式应参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编写,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 2. 标准编制原则和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确定依据(包括试验、实测、统计数据等); 3. 与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4. 预期的标准化经济效果; 5. 贯彻标准的措施(包括技术措施、组织措施); 6.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情况(包括采用的标准编号和名称,采用程度等)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7. 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企业是产品标准的编制和实施主体,应当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承担责任。企业应当对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
办理时限 | 负责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在7个工作日内应予办理:符合要求的准予备案,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企业。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 |
复审备案 |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当在该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定期复审。 a)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的,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b)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修订后应当重新办理备案。 c)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废止的,应当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持有效证件办理企业产品标淮备案。 因其它原因,对企业产品标准复审后,应同样在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上述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
备案管理 | 发现应当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或者超过备案有效期限而未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向社会公告,并依据《河北省标准化管理监督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
联 系 人 | 彭晶 |
联系地址 | 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 |
联系电话 | 0311—67568080 |
邮 编 | 050091 |
收费标准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表格下载 | |
附件1 |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doc |
附件2 |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1.doc |
附件3 |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2.doc |
附件4 | 声明.doc |
本文来源: 质量技术监督局
07.06.2014 0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