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和已认定的首批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15.02.2015  12:24
冀林字〔2015〕59号 各设区市林业局,定州市、辛集市林业局: 根据《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和已认定的首批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规木函〔2015〕22号)要求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办规字〔2013〕164号,以下简称《方案》)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5年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和已认定的首批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原则、范围和数量 (一)各市推荐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推荐条件和标准进行推荐,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措施保证推荐工作规范、透明,将真正规模大、带动能力强、创新能力强的企业推荐上来。 (二)行业范围。2015年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推荐范围覆盖全行业。凡是以森林资源为加工经营对象,以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服务等为主业,带动能力、盈利能力、创新能力、可持续经营能力强,产业关联度大、规模处于行业前列的企业均可纳入推荐范围。包括《方案》中列举的11类企业。 (三)数量范围。每市推荐企业原则上不超过3家,定州、辛集市各推荐1家(国家林业局要求我省推荐企业个数不超过8家)。 二、报送材料 (一)各市林业局报送以下材料: 1.以正式文件提出推荐意见。 2.2015年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2) (二)被推荐企业提供下列材料: 1.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书(附件1)。 2.企业简介。 3.证明材料。 (1)加盖审核部门(工商局)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县级以上(含县级)金融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3)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4)与农户(林区职工)利益联结关系及带动情况证明材料。 (5)其他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复印件,专利、成果证书复印件,食品、药品合格证复印件,原产地保护、绿色、有机等产品认定证明材料复印件。 填写的申报文本、企业简介及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按照顺序以A4规格纸装订成册,一式4份(其中附件1表2和附件2请用A3纸打印)。 三、工作要求 (一)申报材料中,被推荐的企业应如实提供材料,企业名称(特别是《2015年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汇总表》中的名称)要与工商注册名称相一致;推荐文本、企业简介、附件证明及其它材料中的有关指标和文字内容必须衔接一致、不得弄虚作假。 (二)各市在推荐与选定工作中,务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标准、严格纪律,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并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请各市于2015年4月1日前,将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文件、汇总表及企业所提供的材料报送省林业厅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逾期不受理。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email protected]。有关表格和《方案》(办规字〔2013〕164号)可在河北林业网—计划财务栏目中下载。 四、关于已认定的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信息报送工作 请石家庄市、廊坊市、邢台市林业局按照《方案》的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平山县葫芦峪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廊坊三利林业有限公司(霸州市)、河北蓝鸟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河北绿岭果业有限公司(临城县)4家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开展监测,依据《方案》进行分析评估,如发现企业出现《方案》第十四条所列“取消龙头企业称号”的事项,要及时报告省林业厅。各市要组织企业填报《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经营情况表(2014年度)》和相关材料(见《方案》四、运行监测),于4月1日前将《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经营情况表(2014年度)》(附件3)、分析评估报告和相关材料报省林业厅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电子版发送至[email protected],联系人:杨得志;联系电话:0311-88607650。   点击下载附件:     附件: 1.      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书 2.      2015年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汇总表 3.    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经营情况表(2014年度) 4.《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办规字〔2013〕164号 5.冀林字【2015】59号扫描版     河北省林业厅 201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