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明起按新规办
■省地税发公告明确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
■办公通讯费用可税前据实扣除
本报讯(记者 陈霞)职工开的车辆能不能计入成本?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该不该税前扣除?伴随小微企业的快速增长,很多新办企业对企业所得税的一些细项到底如何执行不甚明了。昨日记者从河北省地税局获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省地税局日前专门发布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将企业所得税一些咨询较多的业务进行了最新解释和明确。
据悉,该公告自2014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原《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及改善民生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纳税人在2013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可参照该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乘坐交通工具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的扣除问题
企业相关人员因公乘坐交通工具随票购买的一份人身意外保险,可按差旅费对待,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对企业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债权的差额计税问题
对企业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债权,形成的债权金额与企业实际支付数额之间的差额,暂不征税,在企业处置上述债权时,再确认收入或损失计征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补偿计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返还拆迁户的房屋,按房屋的市场价格确认收入;如不能现房补偿,应在签订拆迁协议时,按房屋的市场价格视同预售收入按规定的预计毛利率计算出毛利润,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或交房时确认收入。
■企业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计税人数计算问题
企业使用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不能作为企业进行工资扣除的计税人数。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所得税政策问题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进口货物计税基础的确定问题
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不能取得相应发票的,以合同、付款凭证及报关单等能够证明交易真实发生的凭证上记载的金额作为进口货物或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
■关于企业借用个人车辆发生的汽油费和修车费的扣除问题
企业因业务需要,可以租用租车公司或个人的车辆,但必须签订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汽油费、修车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欠发工资的扣除问题
企业因故形成的欠发工资,在次年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的,准予作为当年工资扣除;超过汇算清缴期限发放的,调整应付工资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差旅费补贴的扣除问题
纳税人支付的差旅费补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扣除。
(一)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合理的差旅费补贴标准;
(三)有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企业内部票据)。
■关于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的扣除问题
对纳税人发生的成本或费用,如果在次年5月31日以前取得了相关合法票据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相关票据在次年5月31日以后取得的,企业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确认销售收入问题
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是否适用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仅适用于人民银行颁发了金融许可证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不在适用范围内,不得在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
■无法归还企业债务的自然人提供的贫困证明可作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
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因自然人经济困难等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证明,作为企业损失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
■关于房地产企业出租地下车位、车库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房地产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其取得的收入应作为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企业租赁房屋为职工提供住宿或为职工报销的住宿租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租赁房屋为职工提供住宿,或为职工报销的住宿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有效凭据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企业职工通讯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依据真实、合法的凭据为本企业职工(已签订《劳动合同》)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办公通讯费用,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编辑: 双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