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工作的意见(冀安委办〔2016〕27号)

13.07.2016  14:42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委办,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有关要求,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工作落实,在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本着简化程序,严格标准、提高效率的原则,就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工作分工及权限
  (一)县级(含)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分管行业领域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公示和管理,并将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公示、管理情况逐级报安委办备案。诚信A级企业需报省安委办审核;市(设区市)属B级企业需报市安委办审核;县(市、区)安委办不负责审核工作,只负责企业诚信等级证书的发放。
  (二)各级安委办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加强工作领导和综合业务指导。
  (三)未明确主管部门的承诺企业,谁负责签订承诺书,谁负责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和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当地政府明确负责诚信管理的部门。
  二、关于A级诚信企业的等级评定及审核工作
  (一)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央驻冀企业、省属企业申报A级诚信企业的评定工作,确定企业诚信等级,并在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填报A级诚信企业审核表,随企业诚信等级评定资料一同报省安委办审核、备案;省安委办负责对上报资料(数据)进行审核,在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发布企业诚信等级,颁发诚信A级证书。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省安委办可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到企业现场核查,核查结束后,再确认企业诚信等级并发布。
  (二)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属申报A级诚信企业的评定工作,确定企业诚信等级,并在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填报A级诚信企业审核表,随企业诚信等级评定资料一同上报至省行业主管部门。省安委办负责对上报资料(数据)进行审核,在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发布企业诚信等级,颁发诚信A级证书。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省安委办可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到企业现场核查,核查结束后,再确认企业诚信等级并发布。
  (三)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县属申报A级诚信企业的评定工作,确定企业诚信等级,并在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填报A级诚信企业审核表,随企业诚信等级评定资料一同逐级上报至省行业主管部门。省安委办负责对上报资料(数据)进行审核,在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发布企业诚信等级,颁发诚信A级证书。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省安委办会同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到企业现场核查,核查结束后,再确认企业诚信等级并发布。
  三、关于企业等级评定组织
  (一)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企业诚信等级评定,要制定现场评定实施方案,成立评定小组,明确职责分工,严格评定标准,确保评定工作进展有序、客观公正。
  (二)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成立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小组,评定小组一般由主管处室人员及技术专家组成,人数3至5人。标准化等级达标的企业,标准化达标评审机构要派人参加评定,对标准化评审相关内容进行复查,但不得再行收取费用。具体人员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定。
  (三)组织评定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评定小组要详细列出清单和整改建议,当面和企业交换意见,经双方签字确认后,随评审报告报行业主管部门。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盯办,抓好整改落实。
  (四)组织对企业进行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诚信等级进行公示;由最终确定企业诚信等级的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安委办负责企业诚信等级的发布。
  (五)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不得向企业收取评定费用,聘请技术专家费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本级行业主管部门自行解决或向当地政府申报,费用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或参照省、市专家聘用有关规定执行。
  (六)应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的企业,未取得标准化达标等级的,原则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与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工作一并进行,诚信等级评定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四、关于企业等级评定标准
  (一)评定等级划分分值调整。诚信等级:A级≥90分(大于等于90分);80分≦B级<90分(小于90分,大于等于80分);70分≦C级<80分(小于80分,大于等于70分);D级<70分(小于70分)。
  (二)增设评定项目和评分标准。省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设评定项目,明确评分标准,并在评审报告中详细填写(分值为30分),报省安委办备案。增设的评定项目和评分标准,要下发到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市、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发至监管企业,企业要按照项目和标准开展自评。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小微企业,标准化得分按照标准化达标三级企业执行(60分)。
  (四)企业等级评定申请表和评审报告按新的报表格式执行。(见附件1,2)
  五、关于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制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安委会《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冀安委〔2016〕1号),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本级、本系统上季度采集的“黑名单”信息逐级上报至省安委会办公室,不得瞒报、漏报和错报。省安委会办公室通过诚信管理系统发布企业不良信用“黑名单”。
  六、等级证书及评审资料的管理。
  (一)《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证书》样式由省安委办统一设计,并印制发放到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委办,由各市发放到县(市、区)安委办。各级安委办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企业诚信等级评审权限加盖公章后,向企业颁发《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证书》。
  (二)各级安委办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诚信等级评审纸质资料档案,由最终确定企业诚信等级的安委办或行业主管部门留存。
  (三)《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方案》中的《需调整诚信等级企业统计表》及《B、C、D级诚信企业统计表》废止。企业诚信等级统计通过企业诚信管理系统完成。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问题
  (一)冶金行业企业配套的无营业执照、非独立经营的焦化企业,纳入冶金行业企业评定。
  (二)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省属以上机关性质的企业总公司(总部)、集团公司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由市、县(市、区)监管的,分别由市、县(市、县)对其诚信等级进行评定。按所属应开展诚信等级评定分公司、子公司(未在省内注册的除外)企业诚信等级评审得分平均值的80%计入总分;省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总公司(总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发挥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制定落实情况,对所属公司、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监督检查、考核等情况,制定评分项目和标准,所得分值的20%计入总分。按照所得总分值认定总公司(总部)、集团公司的诚信等级。
  (三)企业涉及多个系统安全标准化的,以取得最低的标准化等级相对应的分值计入总分,并对多个系统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评定,评定得分按20%计入总分。按照所得总分值认定该企业诚信等级。
  此意见于2016年7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申请表
  2、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审报告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17日

附件列表:
1: (冀安委办〔2016〕27号)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工作的意 见.doc
2: 附件1评估申请表.doc
3: 附件2评估报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