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当前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及抽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03.03.2016  10:08
  2015年度年报公示工作已经拉开了帷幕,作为工商部门,对新一年度企业信息公示的宣传培训、服务指导,以及完善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建设迫在眉睫。过去的一年里,在“一条例五规章”制度的实施保障下,在工商部门履职尽责的全力推进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运行顺利。承德市双桥区2013、2014年度企业年报率分别达到91% 、88%。这一数据表明大多数企业对信用信息公示政策响应积极,企业存续状态良好。但是,通过我局开展的信息公示抽查工作情况来看,企业公示信息的质量却令人堪忧。双桥区内被抽查企业325户,其中78户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通过公示的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未按规定公示即时信息等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公示信息不正常比例占22%。一方面,企业公示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势必影响信息公示系统诚信体系的建设;另一方面,企业被列异后,将受到严重的信用约束,面临无法正常经营。因此,工商部门在督导、提高企业公示率的同时,如何提高企业公示信息的数据质量,建立一套科学合理、规范统一、运转高效的信息抽查工作机制,将是我们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一、企业信息公示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对年度报告认识不到位,导致年报公示的信息随意性大。当前,企业缺乏对信息公示制度的深度了解,对年报重视程度不高,普遍认为工商部门取消了超期年检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只要按时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即履行了法定义务。在公示信息中,经常有企业把“万元”为单位的金额填成“”为单位的金额,造成公示出“上亿元”的出资额或财务数据。还有很多小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多为外聘会计代建应付税务申报,公司的财务账目也不健全,年报中公示的财务数据为临时编造。
  
  (二)企业对新政策的理解错误,导致公示的出资信息虚假。自2014年3月1日,企业注册资本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绝大多数行业办理登记业务不再需要验资报告,降低了准入门槛,让不少缺乏启动资金的创业者享受到了便利。但不少实行认缴制的企业在填报企业年度报告的“出资信息”时存在误区。比如,在填报股东及出资信息时,想当然地把“认缴额”填成“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写成年报填报日期,但实际上该公司的注册资本既没有到位,也没到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这种定义理解错误,造成了企业公示信息的虚假,企业也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企业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造成公示的信息失真。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实施以来,很多企业对内部信息向社会公示还没有信心,仍存疑虑。尤其涉及填报公司股东及出资情况、从业人员数量、公司经营状况这三类信息,造假、虚报的问题突出。比如,有的公司年报公示时以虚增利润、虚增从业人员数量来彰显企业实力,追求良好的外在形象。有的公司在年报时出资额没有按期到付,又怕影响今后企业发展,便编造实缴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予以公示,蒙骗社会大众和监管部门。还有些企业年报公示的状态为“存续”,而财务数据连续两年都为“0”,前后公示的信息自相矛盾。
  
  (四)企业对即时信息、抽查制度知晓度偏低。  目前,工商部门在宣传、培训上都比较侧重企业的年度报告,因此,企业对即时信息申报、公示信息的抽查知晓度普遍偏低。在开展抽查时,我们常会遇到企业提出,“我们公司报完年报了,还需要检查什么?”“即时信息公示什么?”等问题。检查过程中,有的企业不主动提供公司章程、出资缴付凭证、不愿接受第三方的财务审计;有的企业甚至以“不再经营”、“还没有建账”等理由不再与工商部门联系。这些不配合检查的企业恰恰是问题较多的企业,他们多为办公住所已变但未及时做变更登记,或是公示的信息存在弄虚作假。
           
  二、工商部门在信息抽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抽查程序不规范,检查要点不科学。  一是抽查工作流程不够规范。基层执法人员从“通知抽查企业”、“实施实地核查”、“处理违法行为”到“记录抽查结果”一系列工作,各步骤时间如何分配,检查与录入如何衔接,都没有成熟的经验和规范的流程可遵循。二是检查要点掌握不科学。一些基层执法人员将检查重点放在了企业地址、联系电话等容易判断真实性的方面,而对股权变更、出资情况、财务状况等难以检查的重点核查项目重视不足,信息核查处于较为初级的层面。
           
  (二)信息化制约因素突出。一是当前工商部门与税务、环保、消防等监管部门之间的企业信息没有实现互联共享,尤其在抽查中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填报的纳税信息、财务信息难以实现“大数据”比对。二是省局开发的综合业务系统功能还不完善。1、被列异的企业在“状态栏”无标注。如查询企业时,仅显示“已成立”、“注销”、“吊销”等,看不出该企业是否被列异。只有进入“基本信息”,再点击“公示信息”才可查到,无明显标注。2、登记模块与监管模块部分功能未衔接好。目前,列异的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不受限。很多企业在办理了变更登记后却不知道未报年报,企业仍在经营异常名录里。
  
  (三)移出异常名录的操作略显简单。在抽查结束后,问题企业被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但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企业只要改正并履行公示义务后,便可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经过一年的实际操作,笔者认为,这种企业异常名录的移出程序过于简单。一方面,企业认为移出程序容易,会轻视抽查工作及经营异常名录的作用;另一方面,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列入、移出、提交的相关手续,均需要系统操作、建档留存,频繁的操作增加了工作量。
  
  三、对策及建议
  
  (一)要加快转变工作观念和转移工作重点。基层工商部门要准确把握商事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尽快转变监管理念,切实提高重视程度,将企业公示信息监管作为重要职能。特别是2015年的年报公示工作,要在总结2013、2014年报公示中的成功和不足之处的基础上,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扩大社会宣传面。加强对公示信息的日常监管,采取跟踪指导、及时纠错机制,若发现企业在年报期间填报的信息错误,基层工商部门要主动采取电话通知、书面告知的方式予以指导,及时纠正错误信息,提高企业年报公示信息的质量。
  
  (二)要加强建立企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的宣传,引导企业尽快适应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制度环境,牢固树立“我的企业我做主、企业信用我维护”意识,进一步增强对年报和即时信息公示的重视程度,在企业内部建立公示信息审批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依据财务报表等资料真实报送公示年报信息。对《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新规加强宣传,提前给企业“打预防针”。
  
  (三)要构建科学规范的监管工作流程。1、尽快出台《抽查工作规范》,制定规范统一的检查时间和检查内容。2、完善操作系统功能,对“列异企业”做“红色”标注。设定“列异企业”的自动限制或提示功能。3、加强企业公示信息抽查与其他执法检查的统筹,及时发现企业信息公示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实现信用监管与日常监管相辅相成,规范市场秩序。
  
  (四)要强化对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管理。一方面,对存续的企业,采取“扣分”制度。建议对每户企业设定12分的总分,每被列异一次扣3分,被列异4次后,企业自动被列入黑名单。同时,企业每申请一次移出,必须法定代表人参加学习一次。另一方面,对现存的“僵尸户”(既不参加年报也不办理注销的企业)实施刚性约束。建议在制度上规定“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报的企业,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后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工商局 宁叶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