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价涨幅若大 政府也将发放价格补贴

03.07.2014  12:13

    此前,当物价涨幅连续三个月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政府将对三类人群发放价格补贴,而从本月起,已实施3年多的物价联动机制将“升级”。今后,CPI中的粮食价格也将纳入到联动机制启动条件之中。

    据悉,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从7月1日起,物价联动机制正式“升级”。

     价格联动又添新条件

    按照价格联动“新版本”,CPI中粮食价格月度同比涨幅将成为联动机制启动和中止的临界条件之一。今后,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连续三个月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或者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10%,启动临时价格补贴。

    据悉,虽启动条件增加,但收益人群并没有改变,按照我省规定,受益人群依旧是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补贴的标准也依旧是以当地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为依据,每人每月补贴额=当地现行低保标准×当地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

     补贴将按季度发放

    据悉,按照“新版本”,临时价格补贴发放节点时间也有所变化。此前,我省临时价格补贴都是按月来发放。今后,临时价格补贴采取“按月计算,按季发放”的办法,各地按月计算价格临时补贴额。

    按照新规,这笔钱要确保在第3个月CPI月度指数发布后的30天内一并发放,直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和CPI中粮食价格连续三个月回落至临界条件以下时停发。

    为了让受益人群了解具体情况,我省要求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特别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当连续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满六个月时,或者当年未采取临时价格补贴措施,但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累计涨幅超过3%或者CPI中年度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超过10%时,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分别启动联动机制,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全省不再统一启动机制

    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达到或超过3%或者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10%时,临时价格补贴的标准按实际涨幅计算;涨幅不足3%的,按3%计算。城市每人每月补贴金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放;农村每人每月补贴金额不足5元的,按5元发放。

    据悉,原来河北省是统一启动联动机制,而今后我省将以各设区市、辛集市、定州市为单位,统一启动或者中止联动机制。记者从省物价局了解到,当各设区市、辛集市、定州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连续三个月达到或超过3%或者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10%时,将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