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院集中宣判15件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12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当日全省法院集中宣判的15件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承德承钢柱宇钒钛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钢渣、提钒尾渣的处理、五氧化二钒、钒合金等钒系列产品的生产、销售。在承德承钢柱宇钒钛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含有剧毒物质六价铬及其他危险废物的生产废水,因该公司没有生产废水排放资格,生产废水经承德承钢柱宇钒钛有限责任公司处理后用水车拉至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钒制品厂处理。被告人马海超系承德承钢柱宇钒钛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生产的技术工程师。2013年12月5日,被告人马海超得知河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钒制品厂停产,生产废水无法处理,马海超通知调度被告人秦国龙安排工人将该企业经过加入硫酸亚铁还原,经石灰、硫酸钠处理过未充分沉淀的生产废水向厂外排放,并同意在废水处理岗位加一名工人专门负责向厂外排水一事。秦国龙调整被告人于文平到废水处理岗位上夜班,专门负责协助向厂外排放生产废水。2013年12月5日至12月10日,被告人于文平、闫庆太、陈海峰、张维臣、姚春国将平时向废水车内抽水的橡胶管直接接入厂区内一下水井的排污口,通过水泵将管内生产废水抽出排出厂外,流入滦河,排放后再将橡胶管恢复原始状态。经承德市环境检测中心站监测,承德承钢柱宇钒钛有限责任公司厂区排污口排放的工业废水样品中含有铅、镉、铬、六价铬、悬浮物、氨氮等。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承德承钢柱宇钒钛有限责任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马海超、秦国龙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于文平、闫庆太、张维臣、姚春国、陈海峰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承德承钢柱宇钒钛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马海超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秦国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于文平、闫庆太、张维臣、姚春国、陈海峰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阜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范春晓指使被告人范春雨探路,电话告知被告人毛长华驾驶冀JH3801槽罐车将从廊坊大城县李久禄(在逃)处拉来的20余吨盐酸废液倾倒于阜城县码头镇工业区何红军承包的养鱼池内。2014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范春雨、范春晓指使被告人毛长华驾驶冀JH3801槽罐车将从廊坊大城县李久禄(在逃)处拉来的20余吨盐酸废液倾倒于阜城县码头镇工业区何红军承包的养鱼池内。2014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范春雨、范春晓指使由被告人毛长华驾驶,杨卫国(在逃)押车的冀JH3801槽罐车、由被告人范经锁驾驶、孙金国(在逃)押车的冀JC2038槽罐车、由被告人陈成岩驾驶、张福年(在逃)押车的冀JF1900槽罐车,将从廊坊大城县李久禄处和霸州市永红制管厂拉来的每车约30余吨盐酸废液及由刘亮(在逃)指使范春晓驾驶,刘亮押车的冀JF6185槽罐车里的废酸液倾倒于阜城县码头镇工业区何红军承包的养鱼池内数十吨。范春雨、毛长华、陈成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阜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春雨、范春晓、毛长华、范经锁、陈成岩目无国法,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害物质数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案发后,被告人范春雨、毛长华、陈成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从轻处罚。
阜城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范春晓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范春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毛长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范经锁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陈成岩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其他13案被告人也受到相应处罚。
省法院刑二庭副庭长陈庆瑞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一年多来,全省各级法院多次组织污染环境典型案件的集中公开宣判活动,有力震慑了污染环境犯罪,鼓舞和教育了人民群众。今年以来,全省法院一审审结污染环境罪刑事案件110余件180余人。进入12月以来,我们在全省法院开展了集中打击月活动,本月组织宣判污染环境犯罪案件30余件,今天上午各地集中宣判污染环境罪案件共15件31人,把专项行动再次推向高潮。为加大打击力度,确保案件质量,我们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法院成立了全省法院打击环境污染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多次召开全省法院专题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活动安排;各级法院及时调配、充实审判力量。二是突出打击重点。各级法院对污染环境案件依法快立、快审、快判,始终保持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高压态势,对该类犯罪严重、多发的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重点打击。三是严格依法办案,用足用好法律。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严格执行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等行为的,依法应从重处罚的,坚决予以从重判处。量刑时既从刑期上体现从严精神,又依法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处罚情节的,在量刑时也依法予以考虑,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四是加强协调沟通,形成打击合力。全省各级法院积极加强与公安、检察、环保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联合会签关于污染环境犯罪执法与司法有效衔接的文件,建立健全信息联络、重大案件挂牌督办等制度。五是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参加社会综合治理。积极参与构建打击防范环境污染犯罪的长效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和遏制此类犯罪,实现标本兼治,促进建立不愿为、不能为、不敢为的预防惩戒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鼓舞群众,震慑犯罪,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今后,全省法院将继续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审判力度,择期选择典型案件,适时组织公开开庭旁听、公开宣判等,不断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建设美丽河北做出更大贡献。
编辑:张亚宁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