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院集中宣判43件拒执罪案件

17.10.2018  02:13

10月16日上午,河北法院集中对43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下午,河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10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件。河北高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徐茂明出席发布会,并介绍了我省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措施和相关情况。

案件一: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5年9月25日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李某某偿还姚某某借款本金共计16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要求被告人李某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报告财产,李某某未主动履行和申报财产。桥西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依法划拨了被告人李某某账户存款13,9000元,拍卖李某某在某村镇银行股权得款2,536,092元,并相继查封李某某多处房产和车辆。2016年8月16日桥西区人民法院因李某某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因未找到李某某未能执行。2015年12月6日李某某将其名下的一辆奔驰轿车转让给他人,并于2015年12月底将其实际拥有的房产出售,卖得房款98万,  2015年12月至2017年5月李某某另收到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土地转让金304.5万元,均未向法院报告,规避执行。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被执行人应主动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后,仍拒不履行。经法院查询,被告人李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拒不申报,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法院查控其财产后,其隐藏、转移其他财产,且不配合对已查封房产的处置,致使判决无法得到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告人李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件二: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某与李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日判决李某、曹某某共同偿还陈某某借款4950000元及逾期利息。顺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有义务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名下有车辆、房产、公司股份,具有执行能力,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车辆、拒不迁出被本院查封的房产,应当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对被告人李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件三: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广平县人民法院2017年9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高某某偿还原告郭某某借款85280元人民币。判决生效后,高某某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郭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广平县人民法院先后向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8年1月22日、2018年2月6日因高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报告财产被广平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被告人高某某被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将其名下别克轿车一辆转移,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广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未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未能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经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意隐瞒并转移其名下的财产,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生效的判决,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告人高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发布会还对崔某某、陈某某等7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进行了发布。据了解,此次公布的10起典型案例,既有公诉案件,也有自诉案件,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在审理这些案件时,河北法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教育、预防功能。对于拒执犯罪情节严重,刑事追究程序已经启动后被执行人仍然抗拒执行,态度恶劣的,坚决依法严惩;对于犯罪情节较轻,被执行人能及时悔悟并积极履行的,依法给予宽大处理,判处缓刑甚至免于刑事处罚。通过区别对待,引导当事人作出正确的选择,积极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

据介绍,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以来,河北法院始终将依法打击拒执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部署,并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建立和落实公检法协同打击机制,开展了集中惩治拒执罪专项行动,保持了打击拒执罪的高压态势。据统计,今年1-9月份,全省法院一审受理拒执罪案件350件,审结256件,在教育被执行人及社会公众,促进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