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信用监管助推经济发展

11.11.2014  12:16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信用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监管,不仅有利于工商部门进行市场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还可以避免很多法律纠纷。然而,受许多长期积累的问题的影响,在信用监管立法、奖惩等方面,还缺乏有效的保障,亟须建立、完善相关制度。
  
  失信未受应有处罚
  
  长期以来,由于有关企业信用的法律滞后,导致企业信用记录、信用公示、信用等级评定等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缺乏法律保障,虽然《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但这些尚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可操作性不强,很多时候,企业的失信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社会生活中仍然存在大批制假、售假的违法企业,而且随着科技手段的不断更新,仿冒水平也越来越高,增加了消费者上当受骗的可能性,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不利于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
  
  由于企业信用信息登记管理机关比较分散,导致很多信用信息缺乏全面性和权威性,因此必须制定法律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创造条件和提供保障。
  
  虽然近来工商系统在加强企业信用监管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陆续出台了一些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其效力对政府有关部门没有制约作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
  
  完善制度加强监管
  
  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彰显了政府维护社会诚信的坚定决心,但铸就诚信社会非一日之功,很多制度尚须完善。
  
  第一,加强立法,从国家立法到地方立法,既要行政干预,也要鼓励企业信用自律。在立法中应明确国家信用主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制度、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制度、信用信息公开制度、企业信用等级评级制度、信用信息查询制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企业信用权保护制度等,明确工商部门为国家信用主管机构。企业信用信息繁多,需要国家制定相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制度予以规范。
  
  第二,奖罚分明,要建立信用奖励机制、惩罚机制,政府部门除对企业守信行为依法奖励外,还要对失信企业行为采取限制措施,如在荣誉授予、行政许可、贷款申请、对外投资、申请上市等方面加大其失信成本。明确失信企业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把企业信用行为落实到具体人员身上,特别是要落实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具体人员身上,建立失信“黑名单”,斩断失信者重回市场的通道或途径。
  
  第三,有所保留,信用监管也有红线,有些信息确属商业秘密,一旦公开将使企业丧失竞争优势,不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经审查确认的商业秘密,工商机关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做好企业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
  
  构建和谐消费环境
  
  通过企业信用监管系统,不仅可以较为全面地了解企业的基本登记状况,还能知道企业是否曾因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消费者通过了解企业的信用和经营状况,并根据自身消费需求自由行使选择权,不仅可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而且可以大大节约消费者选购商品所需的时间成本。
  
  企业信用监管系统完善后,企业的登记、备案及监管信息将予以公开,普通消费者均可以查阅,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消费者正常消费诉求的实现。借助监管系统,一旦企业因消费争议而被消费者投诉,经工商部门调查,如消费者的举报情况属实且企业确有违法违规行为,工商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处罚信息将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予以公示,有利于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端正解决消费纠纷的态度。
  
  加强与完善企业信用监管,不仅可以使违法企业处处受限,增加违法企业的违法成本,更是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安全消费环境的必然要求。 (谢凯凯)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