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虚假广告三年禁代言

21.04.2015  11:39

广告法修订草案

代言虚假广告三年禁代言

【看点1:药品广告需显著标明不良反应】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看点2:保健食品非药品 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防治】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看点3:养生栏目禁发药品、保健食品广告】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看点4:母乳代用品广告不能“”上公共场所】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看点5:大众媒介、公共场所禁发烟草广告】

【看点6:代言过虚假广告者或将有三年“禁期”】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看点7:违法发布广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被吊销】

三审稿增加规定,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看点8:部门合力治理违法广告】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有广告违法行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

编辑: 孙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