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将于3月1日实施
为了保障市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市十六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
“制定新条例,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客观要求,是贯彻党中央和全国人大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的内在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表示,近年来,我市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数量、质量逐年提升,涉及范围更加广泛,对全市各方面工作的促进作用日益显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也积累了一些新的经验,因此需要制定新条例加以巩固和规范。
据了解,条例共六章三十八条。主要规范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交办、办理以及办理工作的监督等四个方面的事项。
条例进一步规范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范围,明确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深入调查研究,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同时,条例还明确了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有关具体司法案件等五种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的情形。
在进一步规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方面,条例规定,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对应相关机关的职责进行交办。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府在分办时还要明确专人负责协调。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及时、有效办理是工作的关键核心。条例规定承办单位应当明确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答复期限一般为三个月,需要及时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代表。
代表对答复反馈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对不满意的内容重新研究处理。
在进一步规范对办理工作的监督方面,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对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群众关注度高、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督办。代表可以随时了解其所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承办单位的答复和落实情况,可以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对承办人员敷衍塞责、相互推诿等四种情形,由其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以使各方面切实增强办理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工作的责任感,为代表依法行使权利提供有力法制保障。(徐丽)
转载:《新华网》(2017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