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明年起禁止从欧盟国家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

18.12.2015  11:05

  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今天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从2001年1月1日起,禁止从欧盟国家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

  

   通知说,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将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产品作为法定检验、检疫商品,并凭农业部颁发的进口饲料《登记许可证》接受报检。凡未取得《登记许可证》的产品,不予办理报验手续。对已办理有关进口检疫审批手续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有出口国官方出具的符合进境检疫证书,证明其来源的动物品种。凡不符合规定的或没有办理有关进口检疫审批手续的动物性饲料产品做退回处理。

  

   通知要求,外国企业生产的饲料首次向我国境内销售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登记,取得产品登记证。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进口的动物性饲料产品的经营、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擅自经营和使用欧盟成员国生产的动物性饲料产品,以及有“疯牛病”国家的反刍动物性饲料、有“痒病”国家的羊肉骨粉的,要立即就地销毁,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凡未取得《登记许可证》的非疫病国家的动物性饲料产品要立即予以查封,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做相应处罚。

  

   通知强调,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动物性饲料产品的管理,严防“疯牛病”等疫病传播。要严格遵守农业部等部门自1990年以来陆续发布的有关防止“疯牛病” 传入的规定,认真执行农业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对进口油脂和动物性饲料经营和使用管理的通知》,防止禁止使用的动物性饲料产品传入我国,保证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赵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