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束“人肉”、打击谣言 更好地保护网络自由
核心观点:约束“人肉”、打击谣言并非遏制网络自由。只有在法治轨道上,自由才能得以驰骋。对良莠不齐肆意泛滥的信息进行约束,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们使用网络的自由和安全。打击违法行为与保护网络自由,两者并非“黑与白”的对立,恰恰是相辅相成的和谐统一。
资料图片。(来源:法制日报)
为正确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10月9日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导演海外育有私生子”,“××明星黑幕大爆料”,“人肉××讨回公道”……这类帖子长期霸占网站热门搜索排行榜,网民看着热闹,网站数着钞票,大家屡见不鲜。其中,对当事人隐私的恶意消费甚至抹黑歪曲,似已成为家常便饭。而一些深谙网民心理的推手们更是借助水军,通过炮制一个又一个“社会热点”,吸引大众的眼球,操控网络舆论以达到个人目的,或恶意打击竞争对手,或攫取巨额利润,甚至一系列流程已形成了分工明确、熟练高效的产业链条。而本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正是针对日益泛滥的网络信息侵权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范。
“人肉”曝光个人隐私被禁止。根据《规定》内容,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明确了个人信息权力及其范围,不仅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隐私,也有助于为推动个人信息权利立法进行探索。而且,该解释针对现实中维权成本高、侵权人违法成本过低的情况也做出了规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网络水军大肆传播谣言的行为,要承担连带责任。《规定》表示,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不再可以认为“事不关己”。《规定》明确,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借助微博、微信等平台的迅猛发展,自媒体、网络大V群体日益壮大,在传播范围、传播速度、影响力等方面不断赶超传统媒体。这次司法解释,对于二次转载的信息也做出了规范。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需要明确的是,约束“人肉”、打击谣言并非遏制网络自由。只有在法治轨道上,自由才能得以驰骋。对良莠不齐肆意泛滥的信息进行约束,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们使用网络的自由和安全。打击违法行为与保护网络自由,两者并非“黑与白”的对立,恰恰是相辅相成的和谐统一。(中国经济网 上官澈)
编辑: 石家庄新闻网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