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简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时生育证明查验程序的通知》

21.09.2016  09:04
  一、背景情况
  原卫生部2003年印发的《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176号)规定“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在为不育夫妇治疗时,必须预先查验不育夫妇的身份证、结婚证和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生育证明原件,并保留其复印件备案”。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各地落实中央决定要求,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再实行审批。
  国家卫生计生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精神,本着减少环节、精简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决定简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时生育证明查验程序。
  二、接受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患者将享受哪些便利?
  患者夫妇在医疗机构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时,不需要再提供生育证明,只需提供夫妇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作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书面承诺即可。此举每年将使近百万对不孕不育夫妇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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