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50个改革示范法院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的决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等50个法院被确定为全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决定全文见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更有效地落实中央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带头作用,总结经验,树立榜样,以点带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推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
据了解,为保证推选的公平、公正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标准》作为推选依据,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标准》对辖区法院进行初评,最高人民法院在各高院初评的基础上,经过初查、听取汇报、实地考察等方式从各高院报送的120个备选法院中推选出50个示范法院。这些示范法院积极建立健全科学、系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努力发挥司法机关的纠纷化解功能,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全国法院树立了楷模。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各示范法院要在现有成绩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制度体系,抓出工作实效,更好地发挥示范法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出色完成中央部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号召,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大力开展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学习的活动。一是深刻领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精神,将这项工作作为人民法院的一项常规性工作来抓;二是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完成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的“规定动作”;三是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标准》,选择一些工作突出、特点明显、影响较大的法院作为本辖区的典型,发挥其带头作用;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赢得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提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水平。
编辑:张亚宁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5年1月20日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