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沧州集中宣判九起污染环境案
11.09.2014 11:39
本文来源: 法院
自2013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周长德在南皮县鲍官屯镇自家院内,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无污水处理设备的情况下,私自经营电镀厂,并将电镀产生的废水排到附近水沟。今年1月8日,南皮县环保局将其查获。经检测,该电镀厂排放的废水中含总锌、铬重金属污染物严重超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40多倍至360多倍。南皮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周长德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13年12月,被告人陈俊联在无任何资质及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在献县淮镇开办个体电镀加工厂,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不经任何无害处理,直接排向厂区内的渗坑。经查,排放的污水中含有盐酸、硝酸、铬、锌、铜、镍等有害物质,分别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60至800倍。献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陈俊联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13年4月10日,被告人王进驾驶罐车在沧县杜林酸厂购进盐酸运输到廊坊市胜芳京华钢管厂销售,当天晚上,被告人王进将剩余在罐底的三吨盐酸用水稀释后倾倒入子牙新河内,致使河流被部分污染。青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王进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
青县人民法院、南皮县人民法院和黄骅市人民法院今天还分别宣判了另外6起污染环境案。郭家友等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各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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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逯永霞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年09月11日03版)
本文来源: 法院
11.09.2014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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