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07.06.2014  05:42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冀政函〔2013〕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林下经济是以林地资源和森林生态环境为依托,以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森林景观利用为主要内容的立体复合经营活动。发展林下经济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绿色增长的迫切需要,是强化农业基础促进生态文明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加快林下经济发展,提高林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切实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生态安全为前提,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努力发挥林业资源优势,突出产业产品特色,加强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创新发展机制,完善流通服务体系,强化科技支撑,促进林下经济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为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作出应有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互利多赢,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的关系,确保林地和林下资源的永续利用和林业可持续发展。坚持政策扶持与多元投入相结合,充分发挥政策和资金扶持的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向林下经济流动。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科学选择发展模式,合理进行产业布局,着力培育特色基地。坚持产业化发展,组织化推进,加快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促进生产、加工、销售协调配套发展。 (三)总体目标。着力培育一批生态旅游观光基地、绿色食品种植基地、林下产品采集基地和特色养殖基地。培育扶持一批具有较大规模、较大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的林下经济龙头企业,力争到2020年,全省林下经济经营面积达到2000万亩,林下经济综合产值达到400亿元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编制林下经济发展规划。坚持林下经济与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相结合、与林业工程建设相结合、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科学制定林下经济发展规划。结合燕山、太行山区、浅山丘陵和平原农区实际,以绿色食品生产、生态旅游观光、林下产品采集、特种养殖、特色种植为重点,进行区域化布局,突出产品特色,明确重点任务,确立发展目标,谋划重点项目,科学引导林下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培育龙头企业和示范基地。加快培育一批林下经济产业龙头和专业合作组织,不断完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经营体系。按照“规模化、区域化、产业化”的要求,打造一批特色鲜明、带动力强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选择一批有条件的国有林场,建设林下采集、种植、养殖、景观利用项目示范和技术推广示范基地。 (三)提高科技支撑水平。充分发挥农林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的作用,加强适宜林下应用的新产品和新技术研发。加快无公害生产、产品加工、储藏保鲜、高效模式等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和应用。组织林下经济经营主体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联合开展科学试验和重点技术攻关。结合“科技三下乡”,加强对林下经济龙头企业负责人和农民科技政策培训,积极开展林下经济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和推广工作。 (四)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建设。大力推进林权管理、资产评估、产品认证等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林权评估、交易、融资服务平台,为广大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五)加强市场流通体系建设。将林下经济纳入各地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积极推动林下产品与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城乡农贸市场、大中型超市对接。有计划地建设一批林下经济专业市场,加强集贮藏、冷藏、运输于一体的产地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加快发展电子商务,健全完善网络直销。提高林下经济对外开放水平,积极拓展特种养殖、高档食用菌等产品的国际市场。 (六)强化林地和林下开发管理。严格林木采伐、林地用途和林下开发管理,禁止随意毁坏林木、破坏林下植被和擅自改变林地性质。依法加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及林下资源流转管理。研究制定生态旅游、林下养殖和林下开发强度标准,防止林下微生物、植物过度消耗和水土流失。 (七)确保产品安全。强化林下产品产前、产中、产后无公害管理,推广生物防治,采取农药森防隔离措施,防止产品原产地污染,加强产品生产、贮藏、运输、加工等环节的标准化管理。完善林下产品质量管理、检测和监督体系,确保产品使用和食用安全。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林下经济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实行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切实落实奖惩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密切配合,形成支持林下经济发展的合力。林业部门要做好林下经济项目管理、示范基地建设、政策建议、技术咨询、宣传培训、监督指导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林下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协助林业部门做好林下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农业部门要结合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实施,加强对林下种植、养殖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农业、林业、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林下经济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农民、企业和社会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各级财政可根据相关政策和实际情况,逐步加大对林下经济的扶持力度。充分利用现代农业基地、中药材示范园创建、食用菌栽培项目、农业产业化、扶贫、农业综合开发、林业贴息贷款等项目资金和农机补贴等政策性补助资金,优先对林下经济发展予以扶持。各级林业部门要结合林业重点工程、林业科技推广等项目以及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规划,大力扶持林下经济发展,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请国家相关扶持资金。 (三)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林下经济相关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将其纳入各地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优先安排。结合新农村建设有关要求,加快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林下经济的经营主体可直接在林地内修筑生产设施,可使用不超过3%(最多15亩)的林地建设管理和生活用房、仓库、硬化晾晒场及生物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等附属设施。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四)加强税费扶持。对运输鲜活林下经济产品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减免车辆道路通行费。对农民生产的林下经济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林下经济专业合作社销售给本合作社成员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对农民林下经济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发展林下经济过程中的农业机耕、机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对企业单位从事林下种植、养殖和产品采集、初加工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农民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民联保贷款等业务,加大对林下经济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对具备发展潜力的林农、林业大户、种养大户、种养业专业合作社及龙头企业发展林下经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予信贷扶持。大力支持以农民林下经济专业合作社互助性担保机构为主、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为补充的担保机构发展,完善林下经济融资服务体系。加大政策性、商业性保险对林下经济的支持力度,增强农民抵御灾害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