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08.08.2015  22:33

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公开发布的文件。

第四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还应当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