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修正案草案
法制网北京8月29日讯 记者蒲晓磊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修正案草案严格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的要求,内容与授权决定的规定保持一致,拟在4部法律中分别增加一条规定: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将相关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停实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三法”)规定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授权决定规定,上述改革措施“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该授权即将于2016年9月30日到期。经有关方面评估,两年多来,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行的有关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具备了复制推广的条件。为此,需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对“外资三法”作出修改,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
高虎城指出,按照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也涉及此次修改的内容,建议一并作出修改。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此次修改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的专题修改,不涉及其他事项。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发展,“外资三法”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还有一些重大问题需要研究修改。目前,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要求,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开展工作,届时将对此次专题修改以外的内容通盘考虑。
转载:《法制网》(201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