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委员:多数赞成毒驾入刑 可实行尿检

27.06.2015  15:44

  人民网北京6月27日电(刘茸)近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被提交审议,新修条款涉及了舆论热议的毒驾入刑、拐卖妇女儿童罪、“医闹”、信息安全等问题,同样在昨日的委员分组审议上引起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热烈讨论。

  由于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绝大多数发言的委员都提及毒驾入刑问题,并持压倒性的支持态度。沈跃跃副委员长说,草案第8条对危险驾驶罪的具体情形作了细化规定,建议将毒驾列入危险驾驶罪,因为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造成的危害不亚于酒驾。

  方新委员说,据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我国现在吸毒人口达1400余万,比2008年增长了6.8倍,其中拥有驾照者不少。“吸毒人员滥用毒品后,驾驶、反应、辨识和身体协调能力明显下降,会有方向感、距离感和时空感的错乱,发生事故风险明显增加。但是按照现在的法律,毒驾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与酒驾行为相比明显偏轻。”他认为。

  梁胜利委员也指出,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人反映时间慢12%,毒驾则要比正常人慢21%,毒驾的危害远胜于酒驾,毒驾入刑不仅势在必行,在刑事处罚的程度上也应当比酒驾更为严厉。

  据悉,由于目前毒驾行为尚未列入刑法,对毒驾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只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来量刑;尚未肇事的,只能依照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机动车辆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吸毒行为本身进行处罚,或注销驾驶证。

  多名委员均指出,这种做法达不到震慑的效果,无形中会助长吸毒驾驶行为的存在。

  根据公安部门提交的解释说明,毒驾入刑的现实难度主要在于检测困难:一则无法做到类似酒驾的快速检测,二则不能从检测结果阳性直接判断为服用毒品,仍有其他药品导致的可能性。

  对此,梁胜利委员认为,毒驾如果入刑,实行主体原则上是交警部门为主,禁毒部门进行协助;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将尿液检测作为毒驾的检测手段,如果呈阳性再通过血液检测判定。

  有部分委员应该对毒驾从严从重处理,但主流意见仍是将其纳入现行的危险驾驶罪框架下。也有委员提出进一步扩展该罪名的适用对象。如侯义斌委员认为,以超高速或追逐等违法行为驾驶车辆造成严重人员伤亡的,要给予重罪严惩。张健委员提出,关于超载、超重的货运车辆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也应该规定为犯罪。

  郭凤莲委员指出,根据草案,危险驾驶罪的具体情形有扩充,但在量刑上仍规定为“处拘役,并处罚金”,量刑显属偏低。从审判实践来看,危险驾驶案件的具体情节千差万别,对每个案件的量刑也应区别开来。而目前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幅度过小,且法定最高刑仅为拘役六个月,处罚力度不大,震慑力不足,许多人仍存在侥幸心理。

  为此,她建议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的刑期规定为两档,在修正案第133条之一第2款后,再增加一款,即“有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